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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职业教育在调动多元办学主体积极性,特别是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大胆试验,已经取得较大范围的成功经验,初步形成协调用人方、学习者、办学者等职业教育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了行业企业、社会力量对于职业教育的公共参与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原有政策效果反馈、现有各项国家职业教育综合改革项目试点和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又做出了实质性突破。
要调动职业教育民办主体积极性,就必须解决好其遇到的办学门槛高、难以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参与不了课程教材开发等问题。《决定》在继续强调民办与公办主体同等法律地位、一视同仁的基础上,出台了新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决定》提出在办学模式上给予更大创新空间,如可以独资、合资、合作多种形式办学;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为此鼓励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在优化机制和参与管理上,一是提出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对已有成功做法给予认可;二是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打破了这方面进入的所有制门槛;三是健全了政府补贴、政府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等制度;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是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关键。《决定》根据企业接受学生实习的付出给予合理的税收优惠,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通过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和学校做起来更加名正言顺、责权对等,获得激励。《决定》重申了行业指导作用并增加了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提出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明确政府如何实现职能转移并在给予政策支持的同时强化服务监督;明确行业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这一规定解决了原有政策停留于一般号召,无法落地的尴尬局面,同时开创了政府引导行业组织发挥作用的现代治理新局面,提升了民间社会的自组织能力。
职业院校作为重要的办学机构,关键是要形成现代学校制度,形成可靠的治理结构,解决好权力简单下放收不到实效的问题。《决定》从制度建设层面,提出了职业院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这一要求有利于完善现代职业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和教师管理制度,它既坚持了一般现代学校制度的共同原则,同时也强调了职业院校特色,为提高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奠定了制度基础。如,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从基层学校组织上落实了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管理。又如,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有望改变中等职业学校照搬普通中学模式带来的一些不符合职教规律的负面效应。
(作者为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