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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是国家为保证空防安全,在本国领空之外划定的对空中目标迅速进行早期预警、目标识别、跟踪监视、飞行管制,必要时使用防空力量采取行动的空域。
防空识别区的设立有其显著的特点。一是单边划设,防空识别区只要符合本国空防安全和主权利益需要,且不影响他国(地区)在该空域内自由航行,便可单方面设立。二是范围确定,通常从国家空防安全需要出发,综合本国防空作战能力,在本国领空之外确定防空识别区的范围。三是防卫性质,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空防安全和主权利益,所采取的行动是防卫性的。四是运用公开,防空识别区设立后应向国际社会公布,对他国(地区)需进入该区域航空器的报告时机、内容、要求等向世界公开。五是相互平等,在该区域内采取的所有手段和要求对任何国家一律适用。同时根据对等性原则,相互遵守他国防空识别区的规定。
防空识别区有别于其他航空区域。第一它不是空中禁区、限制区或危险区,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主权安全。防空识别区设立后,外国航空器在该空域内仍可自由飞行,但要通报其飞行路径和其他有关此次飞行的附加信息。第二,防空识别区既不是空中管制区,也不是飞行情报区。防空识别区的行为主体属于国家,而空中管制区和飞行情报区的行为主体是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第三,它更不是防空作战区。防空识别区的范围,一般划设在国家领空之外,一旦对外公布,一般具有长久性;在防空识别区内主要是对外国航空器进行预警、识别、监视和管控;防空识别区主要用于平时国家空防安全预警,针对所有航空器。
对于防空识别区的划设,各国应理性对待: 一是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各自的防卫需要,在符合国际惯例、毗邻本国领空且不影响他国航空自由通行的空域划设。二是防空识别区设立的性质是防卫,是各国行使自保权的需要。三是各国在防空识别区的运用上只是通过情况通报、预警探测、航空管制等手段,对进入防空识别区的目标进行识别、定位、监控,不影响防空识别区内正常航空器的飞行,在防空识别区内只对违规进入防空识别区的不明航空器进行警告、跟踪监视,对抵近本国领空的不明航空器进行外逼,对进入领空的不明航空器按各国防空作战有关规定处置。四是要求进入防空识别区的他国(地区)航空器必须通报其计划飞行路径和要求的其他有关此次飞行附加信息,是国际惯例,他国不应也不能对一国划设防空识别区横加指责,区别对待。
作者简介:陈金良,男,56岁,教授,硕士生导师。2011年被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聘为国家空管专家,被空军聘为空管理论与技术研究专家。历任飞行员、飞行管制员、飞行管制室主任、飞行指挥教研室主任、飞行管制系主任、教授等职。长期从事航空管制与飞行指挥实际工作和教学科研,先后在各种刊物发表专业论文40余篇。承担国家空管课题16项。目前,正在参与国家空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制定和《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