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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21世纪,人类进入了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的时期。海洋在国家经济发展格局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更加显著,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竞争中的战略地位也明显上升。新的时期,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形成了一些机制,但当前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形势依然极其严峻复杂,多个周边国家竞相在我国南海开采油气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甚至通过法案将我国部分岛礁划为己有,严重侵害了我国海洋权益。面对这种情势,我们必须要优化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策略,提升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能力。
加深对海洋权益的认识。中国不仅是陆地大国,而且也是海洋大国。但长期以来受“重陆轻海”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海洋权益意识非常淡漠,没有深刻认识到海洋权益对国家发展的意义。随着海洋在沿海国家战略全局中的地位更加凸显,各国以维护和拓展海洋权益为核心的海洋综合实力竞争愈演愈烈。中国经济已成为高度依赖海洋的开放型经济,中国经济总量中的大部分分布在沿海区域,海洋在国家经济发展格局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维护海洋权益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意义深远。要明确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理念,把“和平、合作、和谐”作为新时期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思想基础和基本理念。“和平”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宗旨,“合作”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方式选择,“和谐”是维护海洋权益的核心。要理解维护海洋权益的完整内涵,摒弃对海洋权益内涵的狭隘理解,真正认识到海洋权益不仅包括管辖海域内的海洋资源的管辖和开发等权益,而且也包括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权益以及海上航行安全权益。
尽快制定国家海洋战略。国家海洋战略是国家从战略角度对海洋权益和海洋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是国家处理一切海洋权益和海洋事业的基本政策。目前很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国家海洋战略,加拿大陆续发布了《加拿大海洋战略》(2002年)和《海洋行动计划》(2005年),美国发布了《海洋行动计划》(2004年),日本出台了《海洋基本计划》(2008),英国发布了《英国海洋科学战略》(2010),俄罗斯发布了 《2030年前俄罗斯联邦海洋活动发展战略》(2010)和《2020年前俄联邦北极地区发展和国家安全保障战略》(2013)。有鉴于此,我国要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海洋战略,作为国家筹划对海洋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的基本国策。制定国家海洋战略要坚持“陆海统筹”的原则,将维护海洋权益和发展海洋事业融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来。国家海洋战略要对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事业的各项重大工作进行协调规划,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思路下,全面统筹协调海洋权益和海洋事业各项重大工作,厘清思路,设定目标,确定任务,完善机制。同时,国家海洋战略不仅要在宏观上具有对海洋权益和海洋事业的统领性,而且还要在具体目标、任务、机制等问题上具有现实操作性,拟定海洋权益和海洋事业发展时间表和路线图,以便于在微观上操作和实现。
完善我国海洋法制建设。加强本国海洋法制建设,制定海洋基本法以及配套法律是世界海洋大国的普遍做法。世界上首个海洋综合立法是加拿大1996年颁布的《海洋法》,随后美国于2000年颁布《海洋法案》,韩国2005年颁布《海洋宪章》,日本2007年颁布《海洋基本法》,英国2009年颁布《海洋法》。我国虽然也有《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但相比其他海洋大国,我们的海洋法制还很滞后。今后,要通过制定海洋基本法,统筹规划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将海域岛屿管理、海上执法以及海洋开发等纳入国家法治化轨道,为处理海洋涉外纠纷、海洋维权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持。要在海洋基本法的统筹下,完善涉及海洋权益保护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海洋基本法的实施细则,细化海洋基本法律制度,增强其可操作性。在完善海洋权益保护的实体法之外,还要完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海商法》中的程序法律部分,扩大海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建立将一切涉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归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推行涉海案件的“三合一”审理,使海事法院能够积极能动受理和解决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案件,从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的目的。
提升海洋权益实际管控能力。在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同时,也要不断提高我们对海洋的实际管控能力,更加有效地维护和拓展我国海洋权益。现阶段,我国已经意识到在维护海洋权益过程中实际管控能力的重要性,《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到要强化管辖海域的实际控制。实践中,我国也逐步通过对重点区域的有效维权巡航等方式落实海洋权益的实际管控。但总体而言,我国对海洋权益的实际管控能力还有待提高。要整合我国海警执法力量,提升装备水平,扩大人员规模,构建常态化值守性海洋维权巡航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岛礁进行重点维权执法巡航。要充分发挥海军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的坚强后盾作用,建立更加稳固的新型海防体系,保障我国执法部门海洋权益的实际管控能力。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海洋权益维护活动,除去对海事执法部门和军事后盾的依靠,还可以通过海洋权益争端国际谈判、海洋权益国际诉讼以及参与制定海洋权益争端多边或双边条约等方式,开展海洋权益维护活动。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