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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党中央召开的一些会议曾多次提到法治建设问题。这其中有四次具有标志性意义。
第一次是在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农业、工商业和手工业生产资料所有制三大改造的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因而必须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秩序。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二是强调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第二次是在1978年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提出党的工作中心要由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经济建设为中心,与之相应的是,强调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二是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次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内容主要有七点:一是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二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四是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五是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六是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七是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同步推进。
第四次就是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提出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工作部署;三是提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是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等。
一般说来,一种社会形态下的国家会经历建立、建设和管理三个时期,法治相应经过革命型法治(为夺取政权服务)、建设型法治(为巩固政权立法)和管理型法治(依法管理政权和社会)三个阶段。这四次会议讲法治,第一次主要解决由新民主主义时期的革命法治向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建设型法治的转变问题,立法是主要任务;第二次主要解决由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极左法治(如“公安六条”)向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的建设性法治的转变,主要任务依然是立法;第三次主要解决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建设型法治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设型法治的转变;这一次是市场经济建设型法治向管理型法治转变的开始,因为2010年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现在主要任务是实施。
我觉得,这次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起因是:一是怎样总结过去社会主义国家在法治问题上犯过的“左”和“右”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把握今天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左”的教训是阶级斗争扩大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造成大规模冤假错案:“右”的教训是改变社会主义方向,实行全盘西化,造成国家分裂、社会动荡。因此,不搞法治不行,乱搞法治也不行。只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才是正确方向。
二是怎样跳出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陷阱(如民主陷阱)和经济发展的陷阱(如收入分配、城市化、资本账户、产业升级、社会服务滞后等),用法治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但同时还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因此面临的问题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所遇到“陷阱”还要多、还要复杂,解决这些问题最稳妥的办法是法治。因为法治系统通过立法环节容易使改革方案凝聚共识,通过执法和司法环节容易使改革措施落实有力,通过守法环节容易使改革成果持久显现。
三是怎样避免像上个世纪40年代蒋经国在上海70天打老虎那样的运动式反腐或选择性反腐,而实现反腐常态化?众所周知,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必腐、不想腐的完整稳定的反腐败体制机制,要靠法治。这已被古今中外的反腐实践所证实。党坚持从严治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保证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可以“老虎、苍蝇一起打”,防止运动式反腐和选择式反腐。
这次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与以往相比,其最大特点就是全面且有重点地推进依法治国。因为它要在2010年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前所未有的事情。“全面”体现在其内容涉及内政国防外交、治党治国治军等,“重点”是如何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者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