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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编:法治国家建构的两个重要步骤
//www.workercn.cn2013-11-26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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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法治国家的建构来改造现有的权力结构和权威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最主要的步骤。

  第一步,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把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现代文明的普遍性价值与高度集中的权力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法律规则的执行力和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实现权力的合理化、效率化、正当化。

  既然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这一现实问题让我们不得不走限权、分权制衡之路,那就必须首先让法律一元化,用统一的规则去限制权力同时也协调权力,形成新的整合机制。

  第二步,在法律的解释共同体已经形成和巩固的基础上,回过头来改造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把普遍性价值与互相制衡的权力关系进行合乎宪法理念的重新组合,建构一个立宪主义的民主国家。更准确地说,其实就是要精心选择不同的宪法设计,以便进一步改善法治国家。这里的关键是权力分立,让立法这样一种最典型的公共事务的决定充分反映民意,并非把民意直接编织到执法乃至司法活动之中。

  从上述观点来看,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特别是预算审议功能,以及根据审计报告对行政机关进行问责的功能。随之再修改选举制度,真正落实民主政治原则。与此同时,还要导入对违宪法规、违法行政举措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加强法院系统的权威和功能,真正落实司法独立原则。这种司法性的违宪审查制,可以防止可变的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干扰立法,造成制度解构,从而维护国家秩序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换言之,司法机关的审查、推理以及判断,在制约立法权、行政权的同时,也发挥着整合和正当化的功能。在上述意义上,民主选举以及不同层面、不同方式的分权制衡,会造就一种新型权力结构;而充分反映民意的法律秩序,特别是值得信赖和期待的公正司法则会构成一种新型权威体系。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载《财经》2013年第32期 亚子/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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