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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利益者是在制度调整和社会整合时期,形成的合法或不合法的特殊利益者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江平:从字面意义上看,“既得利益”可以理解为一种客观存在,既有事实;但“既得利益者”,我认为还是有一点点贬义的,如果把全社会都称作“既得利益者”,面是有些宽了。
举两个例子来说:第一个是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之后,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农民都从中得到了利益,但我觉得并不能把所有的农民都叫做既得利益者。如果从制度角度看,土地实行承包经营之后,一开始并没有特别放开流通,后来土地流通放开之后,相应的法律法规有些滞后,利用这个空隙,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部分人发了财,成为既得利益者。而在一些城乡接合地区,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得到的补偿却非常有限。虽然他们也从中获得利益,但与决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人相比,还是不一样的。第二个例子是城市中的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方面一些企业领导利用制度漏洞获得了不少好处;另一方面一些普通职工被买断工龄,下岗失业,受地方财政状况限制,有些地区职工得到的补偿非常有限。企业进入市场,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以后,国企里高管的工资与普通职工工资差距也非常之大。
因此,我认为既得利益者是在制度调整和社会整合时期,形成的合法或不合法的特殊利益者。总的看,既得利益者绝大部分是合法的,基本上是在改革和社会调整时期,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形成的。
宁波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刘彦昌:既得利益群体的形成是一个系统过程,通常要具备如下条件,其维利的运作链条也在这其中完成。
一是各种可扩展的权益是其“群体化”的动因基础。政策和制度安排上面附着的利益越多,对这些人的诱惑性越大,可扩展性越强,引起他们起来维护的欲望越强,既得利益群体形成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二是就个体的变化看,政治道德是关键。制度安排上的利益差异,在所有社会制度下,都是难免的。对这些东西,当然要把握“度”,要进行严格地限制。但因为这些工作通常也是由人来实施的,无论怎样限制,也只不过是程度的轻重不同而已。对这些东西,拥有者如果把它仅仅看成是阳光,那它就是干事业的条件,就不会衍生出后边的问题;如果将它视为难得的利益,那它就成了既得利益,也就有了维护的问题。三是体制和制度缺陷为其形成开了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