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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编: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购买服务的经验启示
//www.workercn.cn2014-05-16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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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学玲

  确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

  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方面是伙伴关系。西方发达国家各类社会机构都可能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这些机构通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或私营部门。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加深,形成了制度化、模式化和常态化,合作领域几乎涵盖政府所有的服务项目,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服务效率,满足了公众的多元需求。当前,我国要积极确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切实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一元治理思想。

  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责任

  通过“购买服务”这一制度安排,把一些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办,有利于政府责任的分解和下放。西方发达国家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实现了政府职能从“划桨”向“掌舵”的转变,他们把管理和具体操作区分开来,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决策而不是执行决策,政府由传统的服务生产者变为服务委托者,政府是制度的设计者、经费的支付者、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者,还是社会组织的积极培育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并不是政府责任的转移,而是把公共服务的具体生产过程让渡给社会组织,政府所要做的是制定和监督提供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详细设计采购合同,协调发挥好社会组织的作用。

  健全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要以硬性制度约束为基本保障,因此,一定要加强顶层设计。首先要在立法层面给社会组织赋予权限;其次是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标准,购买原则与内容,以及对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认证办法等进行明确的规定;最后要对购买方式和程序、购买服务的招投标办法,资金的审核与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办法等进行详细的规划。需要指出的是,采用何种方式把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个核心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一是生产方补助,通过给服务生产方提供资助,再由他们将服务提供给受益人;二是消费方补助,通过服务消费券、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等形式支付或报销直接提供给受益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受益人可以自行选择提供方。

  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估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评估始终贯穿于委托合作的全过程。首先,服务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招标、订约、实施、调整、结项、评估、反馈等一系列环节都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督部门。其次,评估监督的主体除了政府,又引入了第三方专业的监督评估机构,还包括直接接受服务的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最后,对提供服务的绩效评估原则,逐渐由重视费用使用情况向关注结果转变,强调服务效果的评估和能否满足顾客的需求,坚持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不健全,而公共服务项目本身又具有非量化性、绩效滞后等特点。因此,一方面要在健全机制和量化指标的基础上,以实际效果和顾客满意与否作为评判标准,对委托合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规范工作流程,解决“如何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建立由政府、公众和第三方构成的综合性、立体式的监督评审机制,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

  投资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过程,要使其成为提供政府各种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加强其能力建设。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帮助社会组织提升承接服务的能力;二是依靠社会组织内在生存和发展动力实现自身发展。目前,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着总体数量偏少、规模偏小、能力偏弱、专业性不足、缺乏独立性和运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因此,政府更要降低社会组织注册门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带动专业化发展,强化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摘自2014年5月12日《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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