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者,天下之柄。”“权力”,不取决于有多大,而取决于权力的来源。权力的来源,不但是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前提,还是公共权力产生和运行的基础。在蒋永甫教授看来,公共权力不但应具备一整套的“运行条件”,还应“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他的《政治学导论:一种公共权力的知识架构》通过梳理学界对公共权力的学说,来论述公共权力运行的社会基础、范围与界限。
什么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就是国家权力。从公共权力的历时性发展来看,蒋永甫的《政治学导论:一种公共权力的知识架构》把公共权力分为传统权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革命权力以及现代政治权力三个阶段。蒋永甫教授认为,“在人类社会,公共权力的存在以及公共权力的不平等分布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根源于人类群居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由于人类本性中对权力欲的追求”。从社会起源看,公共权力起源于社会冲突(“暴力说”),起源于社会同意(“同意说”),即“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蒋永甫以马恩理论分析论证了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式,以及公共权力的社会基础和起源。
传统政治学理论认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即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蒋永甫认为这是把国家理论极端化、片面化,过分强调国家的阶级属性,而忽略了国家的社会属性、公共属性。他强调,“国家的本质,反映了人们对国家存在的不同的价值判断”。即,国家公共权力有其深刻的阶级内涵,但公共权力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说,公共权力除了有政治统治职能外,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公共权力作为权力的一种,当然也具有对人的支配和对资源的控制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很显然,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正如本书所强调的,“宪政制度的核心精神就是通过分权与制衡来限制政治权力,防止集权政治的出现。而民主制度的核心含义是人民的统治,强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在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宪政和民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一是“体现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权利又是对抗公权力的武器,是人民和公民以及社会组织‘以公权利制衡国家公权力’的主要凭借”(郭道晖《论公民权与公权利》);二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有损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不得做有悖于人民利益的事,国家权力运用的唯一目的是人民的福利”(蔡定剑《国家权力界限论》)。在终极意义上,“个人权利是公共权力正当性的根据,公共权力的行使也应当以扩展个人权利为目的”(叶传星《在私权利、公权力和社会权力的错落处》)。
“公共权力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顺利地完成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任务。”蒋永甫之所以持此观点,是因为“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到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蒋永甫援引卢梭的这句话是用来强调、说明合法性对于公共权力的意义。合法性不但是政治社会的天然伴生者,“合法性还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只有获得被治理者承认的公共权力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因为“在民主制度中,合法的权力从不意味着对任何人的占有和垄断。原则上讲,每个人都能获得权力,政治上的、经济上的和社会上的”(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中国共产党之执政理念“人民当家做主”,正与此契合。
权利是权力的基础,这是公共权力的本能。推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形成一种相互妥协、和谐发展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关系结构,使矛盾双方在正和博弈中实现平衡并不断地向前发展,这是政治学永恒的价值追求。而实现平衡的逻辑起点就在于基于公共权力的强势对其加以控制,在于基于公民权利的天然弱势而对其加以保护,最终使二者基于目标上的趋同性而实现关系上的平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但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必然选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