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北京7月11日电(葛文琦 梁雨桐)“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在今天举行的全总2018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全总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部部长王晓峰再次强调。
王晓峰表示,防暑降温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2年6月,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目前比较完备、规范的防暑降温政策法规。其中规定:
一是防暑降温在不同温度条件下是有不同规定的,主要有三个温度点: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是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六是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