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生活困难帮扶……全部落实到位
湖北关爱劳模力求细致入微
中工网讯(记者邹明强) 困难劳模的住房解决了。谈起7月26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总工会经济部负责人难掩激动。他说蒲纺是家特困企业,他们在落实通知精神时,优先解决了困难劳模的住房问题,这足以说明社会对劳模的尊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4月28日在全国劳模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湖北省总工会联合10个相关部门,就进一步解决劳模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下发通知。
通知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生活困难等8个方面作出了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督促劳模(含农民工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模办理参保手续,特别是要解决好关闭、破产、下岗失业劳模的养老保险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创造条件,为农业劳模办理“新农保”,实现全覆盖,确保劳模基本生活。
尽快将劳模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力争2013年底前实现全覆盖。要将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劳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治疗费用高、生活贫困的劳模的帮扶力度。
湖北省财政从2013年起,将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由每年1200万元提高到1500万元,对因收入水平低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各级地方财政对困难劳模的补助资金应随着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从2014年起,将恢复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发放,并适当提高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15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00元。劳模荣誉津贴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如企业确因无能力支付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解决。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应予以优先。在同等条件下,省部级以上劳模应重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