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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从今年起,江苏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模待遇,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翻了一番,全国劳模荣誉津贴增加2倍。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省以上劳模待遇标准的通知》,调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荣誉津贴三项标准。
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根据江苏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省以上劳模(含省劳模、部劳模及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待遇标准。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发放。省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由每人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按10% 困难面计提。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2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通知》还强调,省以上劳模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模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多年来,江苏工会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推动建立完善了劳模保障机制。最近10年来,省政府和省总工会先后三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提高劳模待遇问题。
2003年,针对一些企业改制后劳模待遇不能落实和部分劳模生活困难等问题,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专门下发了《关于提高企业省以上劳模待遇的意见》。2009年,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再次专题研究劳模待遇问题,决定每年拨出专款1200余万元提高省以上劳模待遇,设立劳模荣誉津贴、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对低收入劳模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随后,全省各市也都建立了市级劳模生活保障机制,且多数县级市(区)的政策标准高于省、市标准。省总工会借助社会力量,利用劳模资源,设立了“省劳模爱心基金”,对患有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灾害等特殊困难的劳模实施补充性救助。从2002年开始,省总工会每年拨出专款,组织500名劳模到省工人汤山疗养院疗休养。
去年12月31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又一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进一步提高劳模待遇、加强劳模工作,就调整省以上劳模春节慰问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荣誉津贴三项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记者 谢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