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出台劳模评选和管理办法
//www.workercn.cn2014-02-13 13:53:04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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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日前,苏州市政府出台了《苏州市劳模评选和管理办法》,对劳模评选和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在2013年的苏州市总与市政府的第八次联席会议上,苏州市总工会就劳模的评选和管理,建议市政府出台文件加以进一步的规范。这一建议得到了市政府的采纳和高度重视,会后,苏州市政府责成市人社局、发改委、民政局、法制办等单位与总工会联合调研,在厘清上级政策和政府以前规定的基础上,起草相关文件文本,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在今年的苏州市第20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该《办法》。《苏州市劳模评选和管理办法》设:总则、评选和表彰、奖励和待遇、日常管理、撤销荣誉称号、附则共6章21条。《办法》对劳模的评选、表彰、奖励、待遇、服务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劳模的评选、表彰、奖励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保障了劳模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三章奖励和待遇,共有14款,涉及劳模可享受的政治、经济待遇。首先明确了过去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文件精神和现行的政策;其次增加、提高了部分待遇,有的在省内首创。主要有:1、对获得全国和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表彰机构已予奖励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按国家和省奖励金额的50%再次增加一次性奖励;2、对低收入劳动模范的补助(补差),在原补足社会平均标准的基础上,全国劳模的补差金额为1.5倍,省级劳模的补差金额为1.4倍,市级劳模的补差金额为1.3倍;3、对其他待遇进行了明确,主要有:劳动模范凭证在市属综合性医院指定窗口优先挂号、就诊、缴费,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和公交车;对于外来务工者劳动模范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优先落户等政策。(翟剑)
编辑: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