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调研会缘何开成了“诉苦会”?
——对员工考核扣罚款条款太多数额太大
编辑同志
日前,笔者到企业某基层单位调研职工工资分配情况,让笔者没想到的是,调研会开成了诉苦会。参加调研座谈会的10余名员工纷纷反映,现在企业在生产任务、安全管理、劳动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扣罚款条款太多,扣罚款数额太大,每月每个员工累计下来,少则二三百元,多则七八百元,个别员工甚至被扣罚一两千元。一些员工说:“一个月下来,工资被扣得所剩无几。”
对违纪职工进行扣罚款一直是许多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办法之一,始于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一些企业使用这种惩罚手段过于集中。比如我们调研发现,不仅是用工单位制定了罚款标准,车间甚至班组还自定罚款标准,上班迟到罚50元,上班穿拖鞋罚50元,未完成当班生产任务罚100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企业实现内部管理规范化,但是,当职工工资被罚得所剩无几时,其副作用至少就会影响企业的安全运行。
2013年5月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该条例还规定,广东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如有罚款内容将被警告,而逾期未改正且乱处罚员工的用人单位,将按照被罚款或者被扣减工资的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对职工进行罚款是被禁止的,扣款是要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笔者认为,广东省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省市也应制定相应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笔者同时认为,要解决企业对员工乱罚款行为,政府还应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便于操作的细则,要明确规定扣款的标准和范围,设定扣款上限标准,同时要求企业在制定实施涉及扣款制度前,先向所在县、市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随意使用扣款手段。
川煤集团达竹煤电公司小河嘴煤矿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