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中工网讯 (记者 张玉珏 洪波)4月10日,省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程序及主要内容和下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有关情况作说明。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刘赞杰讲话,省总工会副主席王星海主持发布会。
刘赞杰指出,制定《条例》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条例》针对全省厂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突出重点,勇于突破,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立法质量处在全国先进水平。具体体现在“四个明确,一个强化”:
一是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类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校务、院务、所务等事务公开活动参照执行。这不仅包括了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同时也包括了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打破了所有制界限。
二是明确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规定了企业、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规定各级各单位应当确定机构负责厂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是明确了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厂务公开的内容。规定国企、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等实施公开,把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置于职工的监督之下。
四是明确了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的特别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妨碍厂务公开的行为,有关部门应该进行及时处理,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体现了组织领导机构的职能作用,维护了《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
五是强化了依法推动厂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厂务公开制度与职代会制度融为一体、互为作用。规范了厂务公开工作的形式、程序、时限、监督、报告、整改和检查考核等,建立起日常民主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对厂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明确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体现了《条例》的刚性。
刘赞杰说,《条例》已经出台,关键在于落实。省总工会将下发《关于做好〈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按照“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把《条例》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刘赞杰强调,各级工会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信息等传媒渠道,通过开辟专栏、知识问答、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地向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宣传《条例》,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条例》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人心。各级工会干部要带头学好用好《条例》。广大工会干部要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准确把握《条例》内涵;结合“六五”普法规划,积极推进将《条例》纳入普法内容之一;推动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各级党校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培训;各级工会要把《条例》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工会干部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对执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在带头执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执行。2015年5月以后,省总工会将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门视察。
据了解,我省自1999年推行厂务公开制度以来,全省已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达到18.7万家,占87.5%。厂务公开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基层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