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有委员提出,如果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需要对已缴纳的各种税费和保险进行补偿。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涉及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共两条。一是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二是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李安东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其中第72条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也是能够支持的。但第45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当前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建议慎重考虑。如果要进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那么需要对已缴纳的各种税费和保险重新补偿,否则就会侵害消费者利益。他认为,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如果要写入法条,也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有补偿措施。
辜胜阻委员提出,公民买了车以后就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要对它进行限制就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如果立法通过了,在重污染天气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那么就给单双号限行打开了口子,我们应慎重考虑。”辜胜阻表示。
在治理大气污染的政府责任方面,刘政奎委员建议,要细化和加重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失责行为的处理,如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置大气污染事故等,应分别作出处罚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自贸试验区
行政审批拟改备案管理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根据草案,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拟改为备案管理。
根据说明,国务院决定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设立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试验区,并扩展上海自贸区的范围;在全部试点区内,对于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其中,广东自贸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天津自贸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福建自贸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上海自贸区的扩展区域则包括了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在上述区域,4 部法律的12个涉行政审批条款将被调整。
高虎城表示,扩展上海自贸试验区区域范围,可以在较大空间范围内更好地测试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开放创新措施的效果,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创新基础好、开放度高的优势。
国务院常务会议已讨论通过了上述草案,因涉及对法律的调整,在本次会议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调整将从明年3 月1 日起,在3 年内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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