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由单位办理
纳税人如何能及时享受到减税“红包”?根据规定,纳税人应该在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报送信息,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记者了解到,对于在单位领取工资薪金的职工,可以选择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受雇单位,并在每月享受除大病医疗以外的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首次享受时,纳税人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单位。任职单位比照“三险一金”的扣除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不愿意将信息报送给单位的职工,也可以自行申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以及出现了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纳税人也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据了解,纳税人可以通过纸质表格、电子模板、远程办税端三种方式向任职单位或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2019年1月1日,税务机关将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纳税人下载或打开这些远程办税端软件,实名注册后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即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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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正式公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税法增加了有关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另外,当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以及纳税人申请退税,都应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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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