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0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与经过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该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为依法惩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在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俗称“老鼠仓”)多发,某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金融机构的巨额资金作后盾,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前,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关系户,先行低价买入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将风险与损失转嫁给其他投资者,不仅对其任职单位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客户投资者或处于信息弱势的散户利益,严重损害金融行业信誉,影响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进而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必须予以惩治。
司法实践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发案领域日趋广泛。涉及基金、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逐渐从证券发行、交易环节蔓延至基金托管、资产评估等环节,呈现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相互交织的特点。二是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此类案件中,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特定信息后,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明确分工,有人负责操控指挥,有人负责调集资金,有人负责传递信息,甚至在监管机构调查期间达成攻守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特征。三是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文化程度较高、精通金融知识、从业经验丰富,作案前计划周密,作案时采取隐蔽手段,作案后不易留下犯罪痕迹,导致对犯罪的发现难、取证难和认定难。四是犯罪手段网络化趋势明显。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证券、期货市场普遍采用无纸化交易、电脑自动撮合成交以及集中托管,不仅为证券、期货交易提供了成本更低、速度更快的渠道,也使犯罪分子的信息传递、交易操作更加隐蔽,转瞬间即可完成犯罪。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反映,该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起草、制定《解释》历时近两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解释》。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征求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部、原国务院法制办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可以说,《解释》集中了全国法院、全国检察院的实践经验和司法智慧,也凝聚了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法治智慧。2018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起草中把握的原则和主要考虑
为了确保《解释》的内容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司法实践中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需要,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法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严格依法准确解释法律,是起草解释所坚持的首要原则。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和适用标准的具体阐释,我们坚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界定和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都没有超出刑法的规定范围,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立足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是制定司法解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司法实际,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便统一司法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刑法得到正确实施。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注重惩治效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制定司法解释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解释》在坚持从严惩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同时,切实体现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规定对于行为人符合定罪处罚标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切实贯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