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年前,我们一直梦想开启民法典时代,但要么时代条件不具备,要么是国际环境不理想,所以,梦想一直都是梦想。今天,市场经济改革已经到了全新时期,梦想终于照进现实,民法典不仅会成为国民权利的坚固堡垒,还将护卫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巨轮乘风破浪,驶向未来。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编纂民法典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进一步夯实。
编纂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法治体系的现代化。编纂民法典,将推动完善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以良法促善治,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夯实法治保障,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新的飞跃。
民法典彰显“四个自信”,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成熟和稳定。
为什么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如何助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涉及到三个最核心、最重要的维度:主体的平等程度、行为的自由程度、产权的可交易程度。这三度决定了统一市场、公开市场、开放市场是否能够确立并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主体平等与市场准入
主体平等不单纯是民法典的抽象价值,更是一种策略性的资源配置模型与利益分配规则。早在十九大期间,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国家已经着手废止一系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老法陈规”,力求构建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内,突破所有制、身份、行业、区域等领域存在的不平等竞争限制,为统一市场构筑快车道、直行道;对外通过国民待遇原则矫正以前三资企业法的历史积弊,打破身份优位,统一政策优惠,赋予国内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自由的竞争机遇。
根据民法理念与民法典制度设计,所谓平等,集中体现于如下三方面:
首先是平等地位。计划经济时代,通过户籍管理、土地双轨制、票证供应等制度,对城乡进行分类管理,最终出现社会区隔,导致城乡居民的身份地位、谈判力、竞争力、行动力出现巨大差别。比如,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的规定,对于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如此一来,因为户籍差异,同一侵权事件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就会相差很大。“因人而异”的人身损害赔偿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引发了持续性的社会差评。有鉴于此,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最终,民法典第957条整合了原《侵权责任法》第17条,在民法典框架下实现了真正的同命同价,进而巩固了人格权、户籍、土地、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系列改革、创新成果,落实了所有国民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
其次是平等机会。身份差异必然带来机会的叠加或丧失,最终导致市场主体因身份、禀赋差异产生畸轻畸重的结果,或占据优位,或垄断市场,或享受特权,最终出现行业、城乡、区域差别。
比如,改革开放前期,我国分别于1979年、1986年、1988年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最早的“外资三法”。外商作为“客人”,赢得并享有远较内资企业优厚的待遇,建立起了以税收、土地、汇兑等为标志的三资企业优惠体系。很多条文都属于“量体裁衣”甚或“量身定做”,出现了大量身份性条文,不仅挤压了民族资本的市场资源,还造就了对不同“客人”区别对待的歧视性制度惯性,通过行政审批、注册资本强制、投资额度限额等市场准入规则,引发了不同主体不同待遇的问题。
民法典结合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彻底扭转了这种立法偏向,实现了从“企业法”向“投资法”、从商主体立法到商行为立法的世纪转型。
再次是平等权利。比如,虽然宪法、物权法都确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但相当长时期内,集体土地受限于原土地管理法,不仅难以自主处分,也难以有效、公平分享土地增值利益;此点不仅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还影响到农民对土地市场化资源的权利分配。
民法典结合十八大以来的农地改革措施,在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前提下,适度放开了集体、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对经营性建设用地赋予了平等的权利,逐步实现与城市土地同地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