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历史经验、历史教训、历史警示,以史为鉴做好各项工作,要求我们的调研工作也要重视历史,努力做到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本文站在法律视角,通过历史考察与比较的方法,总结、分析古代中国防控烈性传染病的一些经验与教训,以期为当前依法防控传染病提供些许视角和参考。
我国古代烈性传染病流行概述
在古代中国,烈性传染病被称为瘟、疫、疠、疫疠,后统称为瘟疫。关于烈性传染病的历史,最早的正史记载见于《左传·哀公六年》“天有菑疠”的记述。对于我国古代流行的烈性传染病种类,史料记载主要包括伤寒、天花、白喉、猩红热、霍乱、鼠疫、麻风病、疟疾、吸血虫病等。
从时间频率上看,古代烈性传染病呈现频率逐渐加快的特点。据邓拓所著的《中国救荒史》一书中的统计,规模较大的瘟疫,自周朝至秦汉共14次,魏晋至两宋约66次,元明清约158次,可见烈性传染病流行的频率不断加快。
从烈性传染病与外部自然环境的关系来看,该类疾病在大旱、水涝、虫灾等自然灾害后多发。据《后汉书》记载,东汉百余年时间的地震约有60次、水涝39次、大旱19次、大风13次、冰雹14次,期间灾后伤寒等多种瘟疫频发,最终酿成我国古代最为严重的瘟疫灾害。曹植在《说疫气》形容当时的情形为“家家有强尸之痛,室室有号泣之哀,或阖门而殪,或举族而丧者。”这足以说明当时烈性传染病爆发的惨烈程度。
从烈性传染病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来看,古代政权混乱期间,烈性传染病流行更广、危害较大;反之国家稳定时期,烈性传染病流行范围和危害较小。如我国东汉末年、明末清初两个时期,战争不断,伤寒、鼠疫、天花轮番暴发,造成的人员伤亡最为惨重。而各王朝稳定期间,瘟疫虽时有发生,但均能及时控制,造成的危害较小。
古代防控的主要法律措施
古代中国法制化程度虽然不高,但当时的统治者也注重运用法律手段防控烈性传染病。从法律角度来看,主要法律措施包括及时立法抗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控疫、检疫、防疫,制定实施灵活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等。
通过颁布诏令组织抗疫。诏令,也称诏书或令,是皇帝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是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古代的许多帝王在大疫流行时,注重通过发布诏令以安抚平民百姓,问责应对不力的官员,组织各方力量共同抗疫。如西汉的文帝、元帝和成帝,东汉的恒帝等在出现瘟疫后颁布诏书,组织各级政府医治患者,赈济流民。此后,历朝形成惯例,凡有重大瘟疫,都通过诏令组织各地抗疫救灾。
采取灵活的刑事政策。古代政府非常重视瘟疫期间及疫后社会秩序的维护,一方面对危害公共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从严处理,同时也注意从轻处理其他刑事犯罪。比如东汉灵帝期间,各地瘟疫不断,张角等利用疫病的流行,建立太平道,用咒符水以疗病,令病者跪拜首过,聚徒众数十万发动黄巾起义。汉灵帝一方面全力镇压叛乱,对起义人员处以严厉刑罚。同时,采纳中常侍吕强的建议,诏令解除了“党锢”,赦免数万党人之罪,缓解了社会矛盾。这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到了较好的维稳效果。
妥善控制传染源。一是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汉书·平帝纪》记载:“元始二年,旱蝗,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从记载可见当时是由政府安排房屋作为隔离场所,用以治疗瘟疫患者,为此汉代专门设立了“病迁坊”用于收治隔离传染病患者,这种强制隔离做法一直为后世所沿用。二是注意妥善处理病亡者尸体。西汉平帝曾下诏,按每家死于瘟疫的人数赐与不等的安葬费。唐朝对瘟疫时期掩埋尸体十分重视,唐太宗曾派使者沿城巡行,发现尸骸迅速掩埋。唐玄宗在大疫期间下令,死者尸体一定要由家人掩埋,无人管者,由地方官负责安置。
实施强制检疫防疫。据秦代出土的竹简记载,凡来秦国入城的宾客入城时,其乘车和马具要经过火燎烟熏以消毒防疫。宋时规定,所有被派往到边塞的将官,都要带随行医官负责防疫和健康。清朝政府设有“查痘章京”官职,专事痘疹的防疫检查。清朝刊行的《海录》记载:“凡有海艘回国,及各国船到本国,必先遣人查看有无出痘疮者,若有则不许入口,须待痘疮平愈,方得进港内”。
保护生态环境。中国古人很早就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环境,客观上具有预防疫病的作用。《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说明早在殷商时期就用重刑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西周时,统治者治国强调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如在《礼记·月令》中规定,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并“掩胳埋紫”;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季春之月,“毋伐桑柘”,等等。秦代将这些内容编入《田律》,成为正式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