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防控法律措施检讨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我国古人已经对烈性传染病的流行规律有了初步认识,采取的很多法律措施也都颇有成效,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一)有益经验
注重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烈性传染病普遍发病快、传染性强,一旦暴发必须及时强力干预,否则危害极大,这对政府的行政效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我国自秦代以来就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在疫病防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历史记载上看,一旦重大瘟疫暴发,各王朝的中央政府都会遵循惯例,以皇帝名义颁发诏书,动员各方力量实施救治、防控,并及时安抚百姓、问责官员、大赦罪犯、开仓赈粮、减免赋税。这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行为,在传染病防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聚焦于传染链的阻断。中国古人在很早的时候就认识到瘟疫的传染性,并针对这一特点设置了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和强制尸体处理制度,并长期坚持。这些措施有效的控制了传染源,阻断了传染渠道,至今仍在沿用。而西方国家直到8世纪才建立传染病人强制隔离制度,到14世纪才建立强制检疫隔离制度,相关措施都比我国落后多个世纪。我国古人的这些经验,直到现在仍不过时。
注意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应对烈性传染病的很多防控措施,都会限制民众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客观上会引起部分群众的反对甚至抗拒,这就需要采取必要的服务措施予以缓冲。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我国古代政府普遍重视对受灾群众的服务保障。如汉代政府已开始为传染病人提供专门的隔离场所,宋代开始就为麻风病人提供隔离场所,并提供免费的生活救济。又如历代王朝在要求死者家属及时掩埋尸体的同时,也会给死难家属提供一定的安葬补助。这些贴近群众需求的服务措施,有效地平滑了防控阻力,保证了防控措施的落实。这些经验十分宝贵。
(二)教训和缺点之反思
当然,相较于现代防治传染病的法律措施,我国古人的防控措施亦存在明显的缺点和不足,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
防治的法制化程度低。由于我国古代长期重礼轻法,导致社会管理的法制化程度极低,在传染病防治方面也是如此。从前面的介绍来看,古人虽然在传染病防控方面创造了很多有效措施,但总体来看这些防治措施比较零散片面,没有形成法律体系。这种防控的人治特点,决定了防控效果起伏不定,瘟疫若遇明君好官则能有效控制,但若逢昏君庸官,则防控无方,百姓遭殃。
对预防工作重视不够。从烈性传染病的特点来看,一旦流行很难控制,无论古今,积极预防都是最为有效应对举措。但从前面的介绍来看,古人更注重疫病传染链条的阻断,比如及时隔离病人、掩埋尸体、强制检疫等,但对疫病的预防重视不够,特别对于公共卫生知识教育和普及、疫情早期监测预警通报方面措施很少,造成瘟疫的反复流行,影响广泛。
防控制度设计比较简单。一是没有对烈性传染病种类进行区别分类,形成专门的应对管理措施。二是没有针对地方政府和医疗机构设计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通报制度,容易错过最佳防控时机。三是对应对措施规定过于笼统,如隔离对象的识别、范围、方法、程序都没有作出详细规定,造成相关防控行为不够严谨规范。
对历史经验的几点思考
防控要切实纳入法治轨道。烈性传染病之所以能在古代反复造成巨大危害,除了医疗技术方面的原因外,落后的人治模式也是重要原因。汲取前人教训,我们应将传染病的防控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一是完善立法,保证防控有法可依。要借鉴历史和近年防控经验教训,适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提高立法质量。各地方也应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形成完备的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大幅提高防控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加大对防控渎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监测、报告等防控制度全面落实。三是应加强执法监督。完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防控责任机关和人员的监督方式和程序,减少防控权力的滥用,保证防控资源充分利用。
补齐地方防控短板。古代疫病防控效果主要取决于地方主官的能力。比如三国时期的荆州地区,在刘表执政期间万里肃清、群民悦服,鲜有大疫流行,而在刘表逝后,荆州瘟疫频发,伤亡惨重。借鉴历史,我们既要认清古人因人治疫的糟粕,也要汲取其有益经验,即要重视人的因素,搞好地方防控组织建设。一是抓住地方领导干部这一关键,提升地方疫病防控能力。既要加强防控知识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防控意识,也要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提升防控能力。二是应夯实基层防控组织。应对标传染病防控法规要求,完善机制、配齐人员、投足经费,确保传染病防控各个环节运转流畅,组织有序。三是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地方治理能力。更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提升传染病的预判能力,提高信息报告效率,夯实疫期控制监管措施。
司法机关在疫后应积极作为。回看历史,每次瘟疫过后,百业凋敝、民心浮动不安是普遍现象,若不妥善应对,易引发社会动荡。借鉴历史经验教训,司法机关在疫后应担起社会治理的分内责任,积极主动作为。一是加大司法救济力度,实施一些惠民便民措施,安抚困难企业和群众。二是关注执法的社会效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作用,匡正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实施灵活的司法政策,既要铁腕打击危害政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犯罪,也要从轻处理轻微刑事犯罪,从而更广泛地凝聚民力民智,保障经济社会重回健康发展轨道。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