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蕴含着系统完备的“绿色条款”体系,特别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较之此前的侵权责任法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这就为环境公共利益救济提供了实体法依据,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意义重大。
一
从理论上辨析,某一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可能使民事主体蒙受环境侵权损害,也可能造成生态或环境本身的损害。前一类损害以生态或环境为媒介,表现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后一类损害则直接指向生态或环境本身,表现为人为活动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或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任一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或生态服务功能的重大退化。
为救济上述后一类被现行法律称为“生态环境损害”的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的新型公共利益损害,10余年来,我国通过立法探索、司法解释、改革试点和大量实践,逐步建立起了社会组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行的救济机制,这一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重程序、缺实体,尤其是缺乏有关责任构成规则和责任承担方式等实体性法律规范问题,具体表现为:
为救济生态环境损害,我国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第55条,授予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针对因污染环境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格。2014年修改环境保护法新增第58条,细化社会组织获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条件。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检察机关经授权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为沉淀改革成果,2017年10月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涉海国有自然资源损害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救济提供司法规则。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特殊司法程序性规则。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公布的统计显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8件;从检察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3964件。尽管成效显著,但也不难看出,现有环境公益救济的法律规范多为程序性规范,正因如此,已有司法实践多以“准用”环境侵权责任实体规则等司法技术来避免裁判困境。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为了贯彻落实该改革方案的任务分工,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该司法解释起草也为实体法缺乏而困扰,如第6条有关原告举证责任的规范就以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准用环境侵权规则为前提假设。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5月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45件。要在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赖以法律形式明确实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