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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法治

庭审中心主义涵摄的法治文化要素

张国香
2020-06-05 09:49: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战略部署。一方面,这项宏大的基础性、思想性工程在推进过程中,深刻地影响着包括各项具体法治改革措施在内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成为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全会还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中心主义作为这项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端的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承载者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庭审中心主义具体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加强法律实施的层面上看,庭审中心主义的落实与执行,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一脉相承;从法治信仰、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层面上看,一些法治文化要素又会对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产生积极促进作用。本文以这两个层面的双向交互为视角,尝试対庭审中心主义涵摄的法治文化要素进行梳理。

  以公平正义为追求目标

  公平正义是与司法工作关系最为直接的政治文化,是司法的基本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落实庭审中心主义,通过庭审实质化,达到定罪正确、量刑合理、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这既是庭审中心主义价值的最终归宿,也是制度设计的初衷。

  在具体操作中,刑事案件的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真正使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法官在庭审中必须注意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及时公开自己的心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点充分发表意见和阐述理由。要完善证据规则,确立自白任意性和传闻法则,审判中严谨适用证据规则、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并以此遏制侦查中的非法取证行为。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调查和辩论以系统、科学的程序进行,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必须建立在双方充分质证的基础上。通过让参与庭审的各方充分质证,努力发挥庭审功能,调动诉讼各方举证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事实发现与程序公正的平衡。

  民事案件的审判也是如此。在民事庭审中,应当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和辩论,把法庭辩论提升到一个重要的位置。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审判方式改革,便强调民事审判的庭审中心主义,从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到法官主持原、被告双方证据交换和争点确定,以及言词辩论时对争点的修正,都有成熟的做法,并在立法上得到了确认。而这一切,无不以实现公平正义为追求目标。

  以客观规律为基本指引

  司法规律是司法之所以为司法的根本保证,是“法院更像法院、法官更像法官”的标志所在。以审判中心、庭审中心、庭审实质化为导向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防范冤假错案、落实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当前,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庭审中心主义等改革任务的落实,无不以客观规律为指引。庭审的优质高效,既要以科学的庭前准备程序为基本前提,又要以重视理据的裁判文书为展现载体。我们知道,庭审是诉讼中最重要的阶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在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的背景下,设置科学的开庭审理程序,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庭审中心主义强调的,诸如: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的直接审理原则;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追求争点确定技术、法庭辩论的法律理性,发现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严守程序逻辑,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情理因素,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等法官职业活动特征;以及法官的独立思考、职业思维,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切,最终必然落在司法的客观规律上。其实,不仅法官技术理性的培养要以司法规律为客观遵循,法官职业品格的塑造同样要以司法规律为根本遵循。

  以司法素养为能力保障

  法官是一项发现事实、断是非、分善恶的职业,这在现代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中,都被认为是一项神圣而崇高的职业。社会对法官的要求,除了法律知识和庭审掌控的司法能力外,还要有耐心、公允之心。一般认为,司法公正的标准首先要求是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另一个重要的标准是,法官不仅是公正的,还要表现出来是公正的。何谓“法官必须是公正的”?来看看霍姆斯大法官在《法律之道》中对法官职业的经典描述:“在事实与规则、法意于人心的辗转互动中,法律人对于法律规则形式与意义内涵明辨慎思、推敲琢磨;其业其志,循名责实,同情而达理,求真以致用。”其中的“其业其志”,既包括对法官司法能力方面的要求,即强调法官职业的技术理性;又包括对法官职业品格方面的要求,即要重视法官的人文素养。

  法官通过程序进行思考,促进理性选择,形成法官稳妥的结论,通过程序中的解释与论证,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效力的共识或决定。法官的技术理性之所以备受关注,其实质在于它能有效地阻隔非专业思考,排斥法律之外的因素的干扰,最终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人文素养,则要求法官具备人文知识,理解人文思想,掌握人文方法,遵循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是人文思想、人文方法产生的世界观、价值观基础,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文思想、人文方法,是人类文明的真谛所在。马克思主义学说认为,社会终极价值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那么,源于人类社会对正义追求的法治,其概念的最高境界也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敬畏。正是在人文精神的层面上,我们说,法官具有维护人及其存在的尊严的职责;另一方面对法官来说,人文主义精神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还是法官公正意识的重要来源。我们假定法官们的知识学习、技能培训背景具有高度的同质化,这种情况下此法官与彼法官之间的差别,除了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外,是什么原因让他们有着不同的历史归宿?答曰:人文素养上的差异。这说明,知识即使是法律专业知识也并不必然使法律人的道德变得高尚。因此,在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面向上,要注重人文精神的引领作用,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将知识中的人文精神内化于法官的内心世界中,外化于行。

  庭审中心主义,需要我们努力创设一种法官遵循的、有利于实现人的尊严的庭审规则。庭审方式改革带来的法官庭审中角色行为的调整,必然引发法官深层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调整和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极易受困于固有思维方式与庭审实质化要求、个人与局部、眼前逆境与制度预期等方面的矛盾纠结中,甚至有可能造成改革实施者在文化认同上的内心焦虑、心理失衡。此时,法官的人文素养便能发挥心理调节器的功效,冷静分析、正确处理各种现实矛盾,在困难与挫折面前坚守法治信仰。综上,培养法官的职业品格,提高法官的人文素养,以“优秀庭审文化”强基固本,实现法官技术理性与人文素养的统一;公正司法,造福人民,是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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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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