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关于公平税负的争论扩散开来,进入政治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
十九世纪后期到二十世纪初,英国税收制度发生巨大变化,富人税负不断加重。带来这种变化的政治原因是选举权的扩大,而经济学家倡导的量能课税原则,也为这种变化作出了理论上的阐释和支持。
早些年,英国实行以消费税为主的政策时,英国经济学家支持的赋税理论是利益交换说。这种理论基于霍布斯、洛克等的社会契约理论,把税收看作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一种利益交换,政府保护了人们的生命与财产,人们就向政府缴纳税收作为回报。
亚当·斯密也主张税收的利益交换说。他说,每个公民都应该尽可能地按照自身能力的相同比例为政府提供的服务纳税,即按照他们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收入的相同比例向政府纳税。政府花费在每个人身上的费用,类似于房东花费在一套大房子内每个租户身上的管理费——房子内的租户有义务按照他们各自获得的收益大小缴纳租金。这是利益交换说的典型表述。但是,亚当·斯密混合了利益交换说与量能赋税说两种思想,因为它明确地说到按照自身能力纳税。
亚当·斯密似乎没有意识到两种税收原则的巨大冲突。政治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批判了利益交换说,认为人身和保护财产,不是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用价格关系表现出来也是错误的,以此为依据的比例税主义其根据是薄弱的。换言之,对于人民来说,政府提供财货和劳务是均等的,而且很大部分无法用价值的概念来评价,因此不能用交换关系来说明。密尔说,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为某种目的而自发地集资时,个人按其资力出资,这样所有的人都公正地尽了义务。当政府强制人们出资时,也必须遵照同样的原理。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付出了均等的牺牲。密尔提出了税收的均等牺牲原则。但密尔反对累进税,支持比例税。
税收牺牲说所要追求的税收公平目标是,政府征税应当使全体纳税人在财产、收入、消费方面所受损失或牺牲的痛苦感大致相同或完全一致。这种理论的哲学基础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在边沁看来,最大幸福原则是政府征税行为的试金石,可以运用这一原则来决定那些用于共同目的的税收该怎么分摊。 一般而言,每个人的边际负效用应该相同。
1892年,巴斯泰布尔出版《财政学》,这是英国第一本系统性的财政学著作。他继承了穆勒的思想,又受到德国财政社会学的很大影响。他反对利益交换说 ,提倡“以最为人所知,最为广泛承认的能力——财力——作为课税尺度的原理。”他认为均等牺牲原则是均等能力原则的另一种体现,社会的最大幸福是使全体纳税人负担最小的牺牲。也就是说,有纳税能力的人应当承担更重的税收,对平均税额以下的人则应免除负担。只有采用这种最小牺牲原则来分配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真正的纳税公平。他支持累进税。
著名经济学家艾奇沃斯在他的《税收的纯理论》中,对牺牲说进行了比较分析。在艾奇沃斯看来,基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最大幸福原则,应该要求“税收产生的总净效用最大化”,而这进一步要求税收的总负效用(即牺牲)最小,必然要求每个人的边际负效用应该相同,也即要求每个人的边际牺牲相同。换言之,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最大幸福原则出发,可以得到的自然逻辑结果就是边际均等牺牲。1899年他向皇家地方税收委员会解释,在税收分配中表面上“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最富裕的市民承担全部税收,高于某一水平的收入应该被削减至该水平,低于该水平的收入应该免税,这一水平应由需要征收的税收数额决定,”但为了防止资本外逃或唤醒穷人的掠夺本性,他提醒应该审慎使用这种征税原则。
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新古典学派的创始人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竭力主张对富人的财产和个人所得征收累进税。他的累进税主张是建立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基础上的。他认为,一个人取得的超过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以上的剩余,是个人幸福的源泉,对于个人增加的1镑收入,富人增加幸福的程度必然小于穷人增加幸福的程度,基于这一观点,马歇尔主张采用累进税制,把富人手中相当一部分收入集中于国家,以提高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福利。
1902年,马歇尔向皇家济贫法委员会、慈善组织协会指出:“在我看来,富人的高消费过多了,是以其他人的生活贫困为代价的……在全部社会产品中,体力劳动者获得了其应得的份额吗?我们能够凭空指望实业巨头和金融寡头自愿减少他们当前获得的巨大利润吗?”他支持再分配理论。1909年,劳埃德·乔治人民预算的反对者向马歇尔进行了求助,希望马歇尔用自己的学术知识支持他们的观点。马歇尔拒绝了。他认为,在富人与穷人之间重新分配税收负担是有益的,他不认为,将资金用于工人教育、卫生系统和为孩子们提供户外娱乐设施也会减少资本。
经济学家关于公平税负的争论扩散开来,进入政治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
(作者系财税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