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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诉状与不予审理诉讼申请

蒋 玮
2020-04-10 09:35: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俄罗斯作为法律上独立的新联邦国家成立以来,其首部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历经十余年,在2002年方得以颁行,截至2018年,在该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又经过了数十次修改,其中,关于重复起诉识别及规制的法律规定早在2002年就已确立,与1964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保持了较高的一致性,并一直沿用至今。

  对重复起诉的定性及其依据

  对于当事人的重复起诉,应当如何应对和处置,其前提首先在于对该行为性质的认识与界定。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态度基本一致,俄罗斯民事诉讼立法和学理均将当事人的重复起诉行为认定为不适法,但其定性的依据却并非大陆法系通行的诉讼系属理论和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理论,而是源自苏俄民事诉讼传统的起诉权利的先决条件理论。在苏俄民事诉讼学理中,诉权既体现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又表现在为求得这一诉讼良好结果的权利,就前一方面而言,诉权如同其他任何主体权利一样,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和存在,这些条件就是所谓的起诉权利的先决条件。先决条件有一般条件与专门条件之别,同样的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诉讼理由的争议案件正在其他法院审理的情形属于否定性的一般条件,于此情形下,当事人便没有就该案件再行起诉的权利。

  起诉的先决条件理论的实际意义在于,如果在当事人递交诉状时,法院发现缺少某一项一般的肯定性先决条件或具备了某一项否定性先决条件,审判员必须拒绝受理诉状,从而当事人也就无法提起诉讼;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也即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才发现缺少某一项肯定性先决条件或具备某一项否定性先决条件,则案件就应当停止审理。不仅如此,法院在实体审理的过程中,同样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对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第22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前后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同一争议或同一案件,采取了诉的要素的判断标准,也即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

  对于“诉讼标的”的理解,在现今的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学界仍然有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坚持认为,诉讼标的是指有争议的权利关系或有争议的权利;有的认为就是实体权利争议本身;还有的学者在否定前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诉讼标的系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请求,原告向被告提出该请求的目的是使其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其理由在于作为保护的手段的诉讼与作为保护的标的实体权利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而从《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28条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来看,原告在起诉时于诉状中应当明确其向被告所提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依据,而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原告提出的请求时,也应当审查原告提出的请求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然后依据具体请求作出裁判。由此看来,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立法的态度大致是认同诉讼标的为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请求的观点和立场。

  对于“诉的理由”的理解,相对来讲没有过多的争议。通常认为,诉的理由就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如《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在诉状中应当表明其向被告提出权利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依据。按照一般的理解,法律事实即为能够引起、变更或阻碍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情况。在大多数民事诉讼案件中,诉的理由均是由数个法律事实构成。当然,除了事实理由之外,诉的理由还可以包括法律理由,也即实体权益保护所依据的法律标准。不过,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诉讼申请中提出法律理由。

  对重复起诉的规制措施:退回起诉状与不予审理诉讼申请

  从现行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对重复起诉的规制措施,根据法院发现当事人重复起诉时诉讼所处的不同阶段而有所区别。

  退回起诉状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在同一诉讼正在其他法院或公断庭进行时,法官应当作出退回原告起诉状的裁定。并且对于退回起诉状的相关事宜,法官应当在裁定中说明理由,例如如何消除妨碍案件提起的情况。法官应当在收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诉状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并连同起诉状和所附文件交付或寄送起诉人。

  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区分了拒绝受理起诉状和退回起诉状的裁定方式。其中,排除当事人就已经发生裁判效力的民事案件再行起诉(也即既判力的遮断效力)主要采取拒绝受理起诉状的裁定予以规制。

  不予审理诉讼申请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的规定,在诉讼的审前准备阶段,当法院发现相同当事人、相同标的和相同理由的争议正在该法院、另一法院、仲裁法院进行诉讼时,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对诉状申请不予审理,从而终结案件的诉讼。法官在裁定中必须同时指出如何排除妨碍案件审理的情况。

  在案件的审前准备阶段,通常是由一名法官展开相关工作,而对案件不予审理诉讼申请的裁定尽管属于程序性事项,但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得由一名法官独自作出裁定,而应当由审判组织也即合议庭在案件的开庭审理阶段再行作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法官在审前准备阶段作出不予审理诉讼申请的裁定,也即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能主动讲明能引起对诉讼申请不予审理的相关法律事实;第二,证据予以证明的这些事实具有可见性和证明性;第三,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关不予审理诉讼申请的理由争议;第四,法官须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对案件不予审理的后果。

  对规制措施的异议及救济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退回起诉状的裁定可以提出复议,而对不予审理诉讼申请的裁定,则可以提出上诉进行救济。

  此外,在排除成为案件不予审理的理由的条件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已经发生既判力的案件的再行起诉,后诉被法院作出拒绝受理起诉状或诉讼终结的裁定后,当事人则不能再次就同一案件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体与程序交错视阈下诉讼系属规则本土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19BFX084)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大学)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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