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外有一些个人、机构,或在外国法院对中国政府提起诉讼,或要求本国政府出面向中国索赔,或向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司法机构提起针对中国的诉求。这些诉求,总体上应当定性为个体主张而非国家诉求。并且,从实体角度缺乏法律依据,从程序角度也没有法律价值。
这种看似“法律战”的行为,更多的是为了达到某些人的政治、商业目的。对此,我们应从容看待、有效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肆虐,国际社会在合作抗疫、共度时艰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就疫情蔓延及其损失向中国“追责”、“索赔”,就是其中一种。当前这股歪风已经从某些国外律师和民间机构,向政治人物、公职人员乃至地方当局扩散,一时甚嚣尘上。
尽管这些主张从法律专业角度经不起推敲,但其本质上是以“法律战”为包装的舆论战,要害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过程、不在于“胜诉”而在于造势,本质在于营造将中国“污名化”的舆论氛围,借此推卸责任、转移矛盾、谋取利益。对此,我们应有清醒、全面的认识,予以冷静、有效的应对。
“追责”、“索赔”的主要形式和诉求
目前来看,就新冠肺炎疫情向中国“追责”、“索赔”的相关行动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国政府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对疫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在美国联邦法院对中国提起集体诉讼,密苏里州总检察长代表本州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中国等。配合上述举动,美国个别反华议员还提议修改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为起诉中国政府开方便之门。
二是要求本国政府出面向中国索赔。例如,美国个别议员声称要让中国以减免美国债务方式“支付新冠病毒为美国带来的负担和成本”,英国个别议员要求英国政府向中国索取巨额赔偿,澳大利亚个别议员要求收回中国公司在澳合法的土地经营权作为赔偿等。
三是向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司法机构提起针对中国的诉求。例如,个别非政府组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起要求中国“赔偿国际社会因新冠疫情造成的损失”的申诉,美国某律师向国际刑事法院指控新冠病毒是中国“故意发展的致命生物武器”并要求后者展开调查等。
上述主张和诉求所依据的“理由”,也大致有三类:一是新冠病毒源自中国实验室并泄漏扩散;二是中国政府在疫情初期故意向国际社会隐瞒真相,导致其他国家因低估新冠病毒危害而未做好充分准备;三是中国政府迟延履行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疫情的国际义务,导致国际社会未能及时做出应对。
在事实层面,中国政府已经在不同场合多次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澄清,《中国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推进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纪事》(简称《纪事》)也对相关情况作了全面梳理和呈现,在此不作赘述。
鉴于上述主张和诉求的共性在于让中国政府就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下面对这种所谓“责任”从实体和程序角度作一分析。
从实体角度这些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从实体角度看,国际法律责任是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导致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可归因性、过错性和不法性。
就可归因性而言。
在国际法上,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以及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其他主体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即便最终发现“零号病人”确系在中国,也不能说病人自身患病和传染他人的行为是国家行为。
就过错性而言。
所谓新冠病毒系中国实验室泄漏的“人造病毒”的主张纯属毫无依据的阴谋论,不值一驳。更易混淆视听的是过失论,即中国政府在疫情应对中存在过失,导致疫情向其他国家蔓延。但这种主张同样经不起推敲。
首先,面对新冠病毒这样一个“狡猾”程度前所未有人类公敌,对其危害程度的认识无疑需要一段时间,应当采取何种范围和力度的控制措施的判断也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眼光去任意臧否。事实上,美国政府在疫情之初的混乱和拖延,甚为明显。
其次,在疫情国际暴发之前,中国政府已经采取前所未有的严厉防治措施,迅速控制了疫情蔓延,为其他国家应对疫情赢得了足够的时间。从美欧国家疫情暴发的时间节点看,与我国地方政府在疫情初期应对中的情况也并不吻合,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与中国近在咫尺,却并未出现疫情暴发,反倒是远在大洋彼岸、率先撤侨断航的美国,却成为了疫情新的“暴风眼”。
就不法性而言。
中国并未违反任何国际义务。目前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件是世卫组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根据该条例,成员国的核心义务是通报义务。具体来说,各成员国应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以现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通过国家归口单位向世卫组织通报在本国领土内发生、并根据决策文件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这些事件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日制定《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防控“三早”方案》,这应属国家层面的正式评估和初步认定;1月3日起,中方就定期向世卫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及时、主动通报疫情信息。显然,中国的做法符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上述要求,没有违反任何国际义务。世卫组织对中国疫情防治工作的充分肯定,也足以说明这一点。
基于以上分析,从实体角度看,要求中国就新冠疫情传播和扩散承担国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