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创新调解员培训模式 仲裁现场的培训课真过瘾(图)
//www.workercn.cn2014-10-20 10:29:26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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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沟通互动,过瘾!
到了互动环节,一个小伙子抢先问道:“像晓梅这种销售员,常常吃饭时也要接待顾客,我觉得这种吃饭时间应该计算在工作时间里,除非单位能提供固定的吃饭场所。”
仲裁员张毅解释:“您说的这种情况确实客观存在。我个人理解,这一个小时是单位给她吃饭的,当然不排除她今天在一小时吃饭时间内,有10分钟或者半小时还在工作,但可能其他几天她只是在吃饭。只因为这一天吃饭时工作了就计算她每天延时加班,是不是对单位不公平呢?况且单位给她一小时吃饭休息时间,是符合大家作息时间常态的,所以这一小时不能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一位中年女士有不同意见:“很多销售员都是一个人当班,有看管柜台、货物的义务。如果晓梅吃饭时有这个义务的话,我认为就不能算是单纯的吃饭时间,应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没等仲裁员答话,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同志站起来:“这个我来回答一下吧。我做过几年卖场管理,比较了解这块的情况,根据管理规定,是不允许工作人员在卖场内吃喝的。晓梅工作的地点是一个大型卖场,如果允许在场内吃喝,那么这家商场的品质就太低了,所以边吃饭边销售的情况应该是不存在的。”
这时,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仲裁处廖处长拿过话筒:“说到吃饭时间,中午12点到1点,我们仲裁员在别人吃饭时还在开庭,这是没有加班费的。单位提供固定场所让员工吃饭,很难。仲裁员会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那我们就不在吃饭问题上纠结了,好吗?”大家都笑了,现场响起热烈的掌声。(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
编辑: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