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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会活动被扣工资 职工维权三天讨回说法
//www.workercn.cn2014-11-04 09:04:34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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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释法

  员工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企业仍需正常支付工资

  《工会法》及《工会章程》有规定工会会员参加工会活动的内容,工会作为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组织,依法参与工会活动而占用了劳动者生产或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予以体谅并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这样才有利于中国工会组织的建设,提高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从而完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体系。我国是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我国法律允许并鼓励工人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加工会的活动是劳动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除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罗俏还强调,劳动者参与社会活动、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这其中必然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正确定义“社会活动”来平衡这之间的关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说明解释对“社会活动”有较为完整的定义,除了有明文规定的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的情形之外,劳动者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以免用人成本过高而给用人单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

  员工依法参加其他活动

  单位有义务照常发工资

  罗俏称除了工会活动之外,其类似的社会活动还包括以下几种:劳动者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劳动者当选代表出席会议的(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被人民法院传召作为证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作为辩护人的;出席劳模规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的;《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的以及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等。

  罗俏还说,之所以劳动者依法参加上述社会活动用人单位仍应照常发给工资,因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其充分参与到各项合法的社会活动。劳动者参与选举、当选代表出席各种会议等是一种政治权利的体现,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形式,使人民具有更多更强的集体荣誉感。劳动者参加与选举与被选举权有关的人大会议应得到用人单位的大力支持。在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出席法庭作证,可以提高法庭证人出席的作证率,担任人民陪审员或作为辩护人的更可以促进中国司法法制的进程,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并保持社会稳定。(本报记者 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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