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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之三
注重平等保护
对派遣工一视同仁
修正案将第21条改为第25条,其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修正案还增加一条,作为第58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记者:之前在安全生产领域,对派遣工的保护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常卫东:《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由于劳务派遣工的特殊地位,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很多用工单位不把劳务派遣工的安全保护问题当成很重要事情去对待,有的仅仅是规定了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记者:修正案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工的安全保护,有何重要意义?
常卫东:新规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工的安全保护,使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更能健康的发展,对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三方都是有利的,对于劳务损害事情的发生,更有法律依据去解决。
记者:最后,您个人对新规的实施还有哪些建议和意见?
常卫东:每一个法律的完善都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正是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境下进行的,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也不可能照顾到所有的利益体,法律所需要做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各个利益体的权利。
修正案的通过,必然是一个进步,但是它也做不到十全十美。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就需要国家机关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切实将法律所要保护的东西给保护起来。
对于修正案,安全生产关乎人的生命,是一件重中之重的大事,任何人都不能忽视,不能小看,对于不顾安全生产,造成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损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进行经济性制裁罚款。(本报记者 周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