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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要让职工参与要听工会意见
■注重提升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强调必须进行安全培训
■关注被派遣劳动者安全权益保护一视同仁消除歧视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职工参与……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修正案内容一经曝出,立即引发了广大职工的热议。不少职工纷纷表示,“安全生产,职工有发言权了。”“工会维护职工安全权益腰杆更硬了。”……为进一步了解本次修改的重点,本报记者特就修正案中直接涉及职工监管的内容采访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市总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专家常卫东。
亮点之一
制定安全制度
应当听工会意见
修正案第3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记者:修正案在其显著位置即强调了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参与权,及工会的监督权,对此您如何看待?
常卫东:本次修正案更加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不仅将原先概括性的规定扩展为更加具体详细的保障规定,还强调了保障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监管过程的重要性,这是本次修正的一大亮点。此外,修正案还着重强调工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是对职工作用的进一步深化,是本法的又一大亮点。
记者:修正案第三条关于安全生产机制的建立,增加了“职工参与”的规定?此举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是什么?
常卫东:对于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机制的建立的规定,说明了我国对职工的安全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第一线的就是职工,职工对于如何进行安全生产,最有发言权,如果机制的建立只是单纯的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决策,那么安全机制也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记者:修正案对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进行了丰富,对此您怎么看?
常卫东:原来规定的关于工会监督的条文为“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这增加的规定本身就将工会监督的权利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再仅仅只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权”,听取工会的意见将上升为必要的程序,这对工会更好地实行监督,保障职工权利起到非常积极重要的作用。
修正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是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条件,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参与建立,工会领导监督,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起保护职工安全生产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