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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守住职工生命“红线”
//www.workercn.cn2014-09-02 09:28:42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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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有没有权?有权敢不敢用?”

  面对不安全生产要让职工敢说话

  在现行安全生产法中特别强调了从业人员(劳动者)的权利,赋予了从业者相应的安全生产权利,然而,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表明,即便劳动者发现了安全隐患,也不敢提意见,更不能“拒绝上岗”。

  任何其他的监管都不能比职工对安全重视并进行监管管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入职工参与安全监督的条款,让工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成为真正的监督。

  预防为主才能挽救生命

  事后处罚能不能起到作用?对于全社会可能会起到一些警示教育作用,但是对于挽救此次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已经没有意义了。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法中重要的一项立法宗旨,从现行法到两次修正案草案,从未改变。

  彭森委员说:“现在修改后,有偏重事后惩罚的倾向。事后处罚能不能起到作用?对于全社会可能会起到一些警示教育作用,但是对于挽救此次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已经没有意义了。”“一方面,我们要避免惩办主义倾向;另一方面必须承认,那些不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组织生产的人,绝不是教育一下就能够解决问题的。”彭森建议把惩处重点放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

  引入保险防“矿工受难,政府买单”

  各地频发的安全事故,除了当事的企业外,不少是由政府部门“代劳”处理。“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的安全生产事故,被指是严重的社会不公。

  发生在去年的吉林德惠特大火灾共造成121人遇难、76人受伤。但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核查发现,德惠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账户上仅有32.4万元,且该公司并未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仅121名死者的赔偿费就有可能超过了6000万元。面对巨额的“漏洞”,德惠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曾在事后表示,吉林省各级政府会筹措足够资金对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

  由于现行体制等问题,工伤保险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低、尚未完全发挥应有的事故预防功能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企业需求,特别是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将这一款作适当修改,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样不仅能够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而且有利于形成工伤保险和责任保险相互补充共同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模式。(宗 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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