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守住职工生命“红线”
//www.workercn.cn2014-09-02 09:28:42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分享到: | 更多 |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新”在哪儿?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新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
新法在这方面增加了三个方面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改变部分建设项目验收单位
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须由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考虑到强化和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法将上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主体由主管部门改为建设单位,并规定由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编辑: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