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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业经人大决议通过,已经主席发布,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工会的职责规定如下:“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那么,工会究竟做些什么呢?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职工更应该参与其中。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着和维护者,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因此,强化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它的监督属于群众监督,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来实现,工会监督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体现。对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又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职工群众当然有权参加对这项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由职工自愿结合组成的、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证和更有效地行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在这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