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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1
卢梅:没要求吴某编辑视频
关于吴某非法收受尔玛公司费用,卢梅出具的证言显示,起初吴某提出的收费比较便宜。“公司要求吴某直接将视频推荐到网站首页,这些视频带有广告色彩,按照规定需要走新浪网广告部,但那样会非常贵,找吴某就会很便宜。”卢梅说,做一个视频,吴某的收费从800元涨到1500元,后来又涨到了2500元。
卢梅称尔玛公司没有要求吴某修改视频内容,只是要求他将视频推荐到新浪网大首页。
针对吴某供称返给她费用的问题,卢梅辩称,吴某为了保持长期合作,会经常返一些费用给她。
证言2
杨秀宇:安排卢梅发布视频
作为尔玛公司的实际掌控人,杨秀宇的供述显示,公司将制作的视频发布到网上后,一般都是在一两天后进行查验。如果网友的点击量小,视频没有被推到首页,他就会安排卢梅,联系媒体编辑将视频发布到首页。
杨秀宇称,支付给编辑的钱都按照公司的要求填报了费用单。他并没有见过吴某,向吴某支付的数额,应该以银行支付账目为准。
□焦点
是辛苦费还是受贿?
庭上,控辩双方就“吴某是不是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所收费用是辛苦费还是受贿”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吴某辩护律师认为,在“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刚发时,公安人员便对吴某进行询问,吴某以证人身份,将收受卢梅钱款的事全盘托出,这应视为吴某主动投案,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吴某已全部退回赃款,是初犯,且单位已出具信函证明其表现良好,故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评判,其刑期应该为1年零3个月。
吴某坚称当时他收受的钱款只是卢梅给自己的劳务费、辛苦费,是自己应该得到的,当卢梅给自己打的钱款数额超过了协商数额,自己还主动将钱退给了卢梅。
公诉人称警方在抓获卢梅时便已掌握吴某有偿推广视频的线索,且吴某当时并没有交代主体事实,故不能认定其自动投案。吴某向卢梅收取的费用并非劳务费、辛苦费,而是视频有偿推广费,卢梅证言清楚表明,其并没有要求吴某加工修改视频,吴某返还卢梅多余费用,实际是为能保持与尔玛的长期合作,且吴某也承认自己收钱后将视频推荐了新浪网首页。
该案暂时休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