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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总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操作指南
//www.workercn.cn2014-10-28 15:36:31来源: 中工网——《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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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 (记者 谢丹娜)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哪些内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哪些行为,属于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的重大情形?近日,省总工会依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下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操作指南,指导各级工会更好地推进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劳动法律监督质量,积极发挥其主动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操作指南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流程进行具体指导,并制作监督工作流程图,尤其是监督方式方面,对接到情况反映后实施监督和主动开展监督检查进行了区分,两种方式下分别应当如何实施监督、如何规范一目了然。

  根据操作指南,工会对用人单位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主要监督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进行工资分配,依法保障职工收入。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按时、按月、按法定货币,足额发放工资。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落实有关福利待遇。

  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主要监督四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遵守法定工作时间情况。按照《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4小时。二是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三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四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150%的比例支付;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按不低于200%的比例支付;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按不低于300%的比例支付。

  在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上,工会主要监督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务派遣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必需的培训等。

  操作指南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区分为接到情况反映后开展监督和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两种情形,明确了不同情形监督的具体步骤,并对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的重大情形作出界定: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数达十人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曾提出整改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整改或再次重犯的;曾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过,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再次重犯的;有可能引起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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