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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记者 胡 艺)11月5日,省总工会发出通知,启动第二批“全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申报工作。即日起至11月28日,全省各级地方工会、基层工会;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组织(含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的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可按照程序逐级申报。
为推广先进经验,树立模范典型,促进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长效机制建设。省总决定,在2013年评选第一批“全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全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申报工作。此次申报名额共100个,各省辖市总工会申报名额中,乡镇(街道)工会所占名额不低于30%。垂直管理的省各产业工会申报名额主要用于所属基层工会。已获得“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或第一批“全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的,不再参与申报。
按照规定,参加申报的地方工会需领导重视、制度完善、保障有力、成效突出。其中,本区域内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达到每万名职工配有3人,50%以上基层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配备劳动法律监督员,80%已建工会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配备调解员,企业工会劳动争议兼职调解员达到每千名职工配有4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兼职调解员达到每万名职工配有10人。
参加申报的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组织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较好的办公条件,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到位,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热爱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健全的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规章制度,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卷可查;能够及时、高效办理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事项,做到“应援尽援”,成效明显;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经费(聘用人员费用、办案经费)列入本级工会预算,满足工作需要;严格管理使用各级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法律援助补助资金。
对各单位申报的示范单位,省总将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示范单位,省总予以命名并统一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