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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确立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开辟了依法治国的新纪元。会议虽然已经落幕多日,但却引人长久回味和思索。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要达成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不仅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的利器,这其中自然包括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当下,依法治国理应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坚强后盾,使之得以在“法”和“治”这一统一体内合法、有序进行。
法治,一个“法”,一个“治”,构成了增强法律效力,保证法律公信力的两大支柱。
首先,“法”,即法律自身的完善和公正程度,是维护其公信力的关键之一。劳动关系的双方——企业和劳动者,天然存在“强资本、弱劳动”的不平等关系。当劳资纠纷发生时,单枪匹马的劳动者面对“武装到牙齿”的企业,生动地诠释了“势单力薄”这个词。在这种短期内难以改变的客观现实下,法律,尤其劳动法律便成了劳动者最可依赖的维权武器。也正因此,劳动法律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前景。当前劳动领域中一些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很大程度上就与劳动法律不健全或立法质量不高有关。如果劳动法律不能做到全覆盖,抑或缺少可行性,那么一些劳动问题的处理就会陷入名义上有法可依、实质上无法可行的困境,劳动者依法维权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唯有提升立法质量、完善法律法规才是破题之举,不留白,就没有可乘之机,法律也就越公正,其公信力就越高。当然,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不可能有永远完美的法律,但顺应时代要求,制定出符合社会需求,能够切实解决劳动问题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加以修正和健全却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法治的第二个关键点是“治”。如果没有强大的执行力,不能依法行政,那么再公正再完善的法律也将止于立法,难以发挥实效,甚至适得其反。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一命题同样适用于劳动关系领域,在劳动市场上,法律实施者如何行使手中的权力、劳资双方是否依照劳动法律行事,将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相对人的利害得失。很多时候,出现劳动纠纷且得不到妥善解决,究其原因不是无法可依,而是资方知法犯法侵害劳动者权益,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甚至执法不公,致使劳动关系恶化,进而影响社会和谐。以近期备受舆论关注的几起职工维权群体性事件为例,矛盾的产生及激化,均与用人单位和执法部门不重视甚至无视法律息息相关。如“环卫队逼环卫工人签下生死状”、“诺基亚派遣工同工不同酬”、数起企业倒闭拒发遣散费等案例皆是如此。如果执法者不能稳住劳动关系天平的两端,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坐视不理甚至从中助力,将使劳动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最终损害法律的公信力。
总而言之,以法治为坚强后盾,用法治铺平前进道路,方能保障劳动关系在良性轨道上平稳运行。如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才不会沦为水月镜花。(言寡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