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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总法律服务向社区延伸(图)
//www.workercn.cn2014-12-02 10:26:13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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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答疑

  针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常遇到的维权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东城区总工会律师志愿者、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刘学永律师。

  问:单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每月4000元,但同时又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1800元,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主张加班费?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可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问:我2013年2月1日入职,当年12月5日离职,单位没有安排我休过年假,也没有支付我未休年假的工资,我提出单位给我支付年休假工资,单位说我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单位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如果你能证明在来该单位工作前已经有连续一年以上的工作时间,你就符合享有年休假的条件,你在该单位享有的实际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计算,计算后不满一天的,不享有年休假。如果说你在来到该单位工作前没有连续满一年的工作时间,你就不符合享有年休假的条件。也就是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问: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我还在单位工作,单位到现在还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能不能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但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已经作出合同到期后续延约定的情景除外。

  问:我2012年1月20日入职,签订了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2015年1月19日到期,如果合同到期后,我们单位能与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吗?

  答:单位只能根据你的选择签订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无权选择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我来单位工作三年多,单位一直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能离职吗?离职可以得到补偿金吗?

  答:你可以以单位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情景属于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诸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报记者 金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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