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钱培坚 通讯员郭翼飞)明明是公司由于经营困难,与职工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却在《离职证明》上写成是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且迟迟未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近日,在上海普陀工会朱雪芹职工法援工作室帮助下,马女士讨回了公道。
据了解,马女士于2018年9月12日进入上海某技术公司工作,担任软件测试工程师。今年3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林先生突然告知全体职工:“2019年2月份工资暂时不予发放。”当天下午,林先生就找到马女士,表示由于公司现阶段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承担相关的用人成本,公司决定先与部分职工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公司已经是这种状况,就算我继续留下来工作,也有可能一直没有工资,所以我当天就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马女士告诉记者,该公司曾经明确表示会及时向她支付拖欠的工资。然而,一段时间后,马女士始终没找到新的工作,公司许诺支付的工资也一直未兑现。无奈之下,马女士慕名走进普陀工会朱雪芹职工法援工作室寻求帮助。听了马女士的情况介绍,工作室又审核了她提供的材料,决定由七方律师事务所王余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庭审中,该公司确认与马女士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1日解除,并声称是马女士自己提出的辞职,不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还提供了通过快递向马女士邮寄的《离职证明》,而这份证明上确实写着马女士是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这一转折让马女士始料未及,而法援律师则敏锐地发现,该文件的落款处没有马女士本人的签名。针对这一漏洞,法援律师马上质疑该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的有效性,并提出职工方的有力证据。
“在前期准备材料、搜集证据的过程中,我们就请马女士收集了同事王小姐与总经理助理林先生之间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录音,另外还请她提供公司在工作微信群发布的关于2019年2月份工资暂时不发放的公告内容等。这些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是这家公司提出与马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已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公司确实存在经营困难要精减人员的情况。”王余婷律师介绍说,根据举证情况等综合因素,马女士的主张得到支持,经裁决,该公司需向马女士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