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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司法:一调一裁二审制
记者:劳动立法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还有有法必依的问题。请您谈一谈我国从劳动司法方面是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
关怀:必须建立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劳动争议的处理,50年代我国曾颁布过《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但1956年后,由于我们对工商私营企业进行了改造,实现公私合营后,人们在观念中认为,劳动者和企业利益一致了,不应再有争议,因此取消了这个《规定》,之后遇有劳动争议发生,只能通过来信来访渠道解决。直到1987年,我国才恢复了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于1987年颁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过程,劳动关系有很大变化,国有、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中的劳动争议逐年增加。为了更好地处理劳动纠纷,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将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纳入了《劳动法》之中。由此,我们有了一套自己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上,实施:“一调、一裁、二审制”。所谓“一调”是指在企业内部,我们要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出出争议,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三方参加协商解决,力争达成协议,做出调解文书。它的意义在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于争议的萌芽状态,不至矛盾激化。但《劳动法》也同时作出了调解程序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的规定,当职工认为调解程序不能解决问题或对调解不抱希望时,职工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所谓“一裁”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案件进行仲裁。由劳动行政代表、同级工会代表、以及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成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二审”制是指经过三方仲裁仍不能解决的劳动争议,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调一裁二审制”,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起到了使劳动者“有冤有处申,有苦有处诉”的作用。最近,广东从化一家钻石加工厂发生了一起对一百多名工人包括90多名女工进行搜身的事件,严重地侵犯了职工的人身权利。职工起诉后,这起劳动争议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不久就会有结果。它说明,劳动者利用《劳动法》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不断加强。
在执法方面,1993年曾颁布《劳动监察规定》,《劳动法》中对劳动监察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不仅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监察中的责任,1994年还颁布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对劳动监察员的任命、培训、职权都作了明确规定。1996年又颁布了《劳动行政处罚规定》,使劳动争议的处理不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且加强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