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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五种法定情形必须加班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劳动者拒绝加班能否归类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表示,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与员工协商,员工必须加班的情形:(1)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从本案来看,尽管用人单位声称工作需要,但公司安排王某加班的理由并不属于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之一。《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用人单位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合同约定“没有加班费”无效
侯亮是某铝合金加工厂的员工,2012年9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200元/月。合同同时约定“乙方(职工)每月休息2天,没有任何加班补助。”
2013年10月侯亮辞职离开该厂,实际工作373天。工作期间他每天都要加班2.5小时,按基本工资1200元/月计算,他认为老板应支付他加班费4425 元。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该企业支付侯亮加班费435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