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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颁布的那些事儿(4):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
//www.workercn.cn2014-07-10 07:20:08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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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7月5日,当《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后,人们在其总则第一条中看到是这样一段话:“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它开宗明义地宣示:《劳动法》贯穿始终的主线和最鲜明特点,就是突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

  当然,立法宗旨只是《劳动法》突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态度”,《劳动法》要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还在于其诸多法律条款中对劳动者各项权益的明文规定。

  比如,《劳动法》在总则第三条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八项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从而使《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利更加具体化。

  再如,《劳动法》在明确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的同时,又作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并对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禁止,对非本人过错而辞退职工作了一定限制,以及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法》还明确了“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这些规定都充分考虑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处于势单力薄、易受损害的弱者地位的实际情况,从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20年后的今天,总体而言,劳动者权益实现状况已与当年不可同日而语,但也必须看到,要将法上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仍然任重而道远。尤需警惕的是,曾经一度,试图否定劳动法律向劳动者倾斜的利益重整原则的论调甚嚣尘上,这也凸显了我们在《劳动法》颁布20周年之际,重温其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立法宗旨具有的现实意义。(中工网记者 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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