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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切忌“商完了事”

2018-08-07 08:08:46
【记者来信】

  编辑部 :

  记者最近采访时了解到,一些企业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存在“商完了事”现象。所谓“商完了事”,就是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后,后续工作没有跟上,没有让职工知晓,没有及时督促执行,对执行不到位的没有及时依法纠正。

  协商是手段,落实才是目的。这种“图形式”“走过场”的协商,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形同虚设。

  “商完了事”,其危害甚至大于没有协商。一是因为没有落实职工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辜负了职工的期望,挫伤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二是影响企业的效益。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受到损害,导致企业利益受损,企业既招不到人也留不住人,甚至出现“用工荒”,提高生产率和效益就是一句空话;三是降低了工会在职工中的威望。企业工会是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协商的,协商结果得不到落实,职工就会把“怨气”撒到工会身上,工会和工会干部的“职工之家”和“娘家人”的身份就会大打折扣。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要想集体协商取得应有效果,就要把协商结果的落实作为集体协商的关键环节紧抓不放,重点从3个方面加大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宣传上级关于职工工资福利要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长的要求,让经营者树立“企业谋发展,职工得实惠”经营理念,使其自觉履行工资合同;宣传历年来因拖欠工资而受到法律或行政处罚的案例,给故意拖延集体合同履行的经营者以震慑,使其不敢不履行合同;特别要利用职代会、座谈会、企业公开栏及内部微信群等,向全体职工宣传协商结果和集体合同内容,形成群众监督的氛围。

  ——加大督促力度。上级工会或企业工会要在协商后的适当时间,采取听取汇报、抽查、召开职工座谈会等有效方式,检查协商结果的落实情况。比如检查协商后又出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降温取暖费等规定是否得到补充落实,检查有无以产(商)品等实物折抵津贴发放的,检查有无不按约定日期兑现工资或“打包”发放等现象。对落实不到位的,在督促经营者按要求落实的同时,及时告知人社部门,依法督促整改。

  ——加大执法力度。对没有按照人社部门督促意见整改的,或在执行中阳奉阴为或采取“两本账”的企业,工会组织应该配合人社部门下达处罚通知书,促其进一步整改;对仍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应当予以曝光,必要时诉诸法律。(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王伟 通讯员 伏在江)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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