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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人日报》5月3日报道,针对钢铁和煤炭两个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大约涉及180万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就业问题,人社部政策研究司相关负责人称,将采取企业主体、地方组织合力而为,依法依规、多渠道多方式安置职工,保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平稳进行。分流安置必须坚持一条基本原则:所有职工安置的方案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
近来,去产能是一个公众高度关注的话题。因为它将影响数百万职工的安置。而职工安置历来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解决得是否稳妥,不仅关系到职工的生活,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瑕疵,都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因此,职工安置不是一个企业、一个领域、一个地方的个别问题,而是一个影响全社会、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去产能和保就业,有一定矛盾交织,但又相互促进。一方面,从局部看,去产能必然涉及岗位的调整,涉及既有岗位的缩减,进而影响到就业的稳定。另一方面,从全局看,保就业不是企业的单个行为,而是全社会的整体行动。国家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安置职工,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将为去产能奠定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既往的国企改革过程中,无论是减员增效,还是主辅分离,都曾涉及大量职工的安置。有些地方和企业由于在职工安置上充分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较好地体现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因而解决得比较顺利;有些地方和企业因为没有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简单地将一个安置方案强加给职工,因而引发一些矛盾和争议,有些矛盾和争议甚至成为长期困扰一些企业和地方的不稳定因素。
经验证明,将去产能和保就业的问题解决好,关键在柔性操作。
一是去产能项下的职工安置方案一定要依法合规,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二是职工安置方案一定要体现保就业的核心内涵,保留的岗位有哪些、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以留在主业岗位上、富余职工安置的途径和保障措施有哪些,这些都要体现在安置方案里,向职工说清楚讲明白;三是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一定要经过民主决策的程序,比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对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吸纳的尽量吸纳、不能吸纳的要向职工反馈。其中重要的环节是,职工安置方案一定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对此,一些地方可能存在一定畏难情绪。比如,怕一些职工提出过分要求、怕个别职工不同意安置方式、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影响职工安置的进度而影响去产能任务的完成。毋庸讳言,这些因素都是客观存在的,无法绕开的,但只要政策托底、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这些都不是迈不过去的坎。恰恰相反,有些地方由于不同程度存在责任缺位、责任越位和责任错位的问题,硬性操作,反而影响了职工安置的顺利推进。
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产能过剩、优化产业结构将成为常态。职工安置也将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只要政府、企业、职工等相关方面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兜底作用,强化柔性操作和人性化管理,妥善解决职工的就业和安置问题,就一定能实现去产能与保就业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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