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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人日报》报道,国庆前夕,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该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江苏、广东等地之后,又一个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的省份。
监督权,是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此外,《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类似的规定。
只是法律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比如,用什么手段监督?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后,用人单位无动于衷怎么办?各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职权如何划分,监督组织如何设立、如何履职?等等。
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出台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实施细则,用以指导实践。可喜的是,近年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正越来越多地得到重视,一些地方相继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进行立法,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保障。
此次通过的《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有几点值得借鉴。
一是明确“两书”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并对其发出权限、发出条件、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细化。所谓“两书”,是指当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的问题时,工会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如果用人单位不接受工会的意见或接受意见但拒绝整改的,工会向同级劳动监察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建议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并把处理情况回复工会。
“两书”制度把法律赋予工会的监督权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手段,明确了工会与政府劳动监察的各自责任,同时增强了工会干部履职的责任和意识。全国20多个省市工会的实践证明,该制度是工会行使劳动法律监督的有效抓手。浙江省将“两书”制度写入《条例》,毫无疑问将大大提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效。
二是对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行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违规履行职责,有关部门或人员不实施《条例》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扣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不得通过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对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有了这些实打实的“硬招”,看哪个用人单位敢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敷衍了事?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发挥工会沟通协商调解功能,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解决劳动纠纷的有效手段。愿更多的地方重视起来,出台法规,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撑腰”,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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