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近日,山西忻州师范学院一名女博士由于辞职问题被学校告上法庭的新闻,引起舆论较大关注。原因是校方认为女博士应支付离职补偿费51万多元,而女博士则认为赔偿金额应为8万多元。
51万,对于一个地方师范院校的青年教师来说,的确是一笔巨款。当事人不过是想辞职换个工作而已,却被单位索赔这么多钱,确有不近人情之感。
然而,作为原告方的忻州师院这么做也并非没有理由:双方曾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且须为学校服务满5年后,方可提出调动要求。如要提前调离,须全额退还脱岗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和毕业回校后享受的经济待遇;同时,应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以每年5万元的标准向学校缴纳补偿费,原因是学校“为培养被告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此外,学校制定且公布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对在职培养的研究生未满服务期提前离职的,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应该说,上述《协议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服务约定,约定本身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员工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属于“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情形。但是,仅从目前报道内容来看,校方主张的51万多元的服务补偿费用特别是每年5万元的补偿标准,是否有具体确实的证据支撑,并不清楚。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的违约金有原则性规定,对赔偿的上限也有明确限定,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问题在于,校方所主张的培养女博士的“大量的投入”,是否全部都可以视同为《劳动合同法》所指向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所以,对于当事法院来说,接下来如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有说服力的判决,将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而能否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积极回应用人单位的利益诉求,从而有效定分止争、化解纠纷,也考验着司法的能力和智慧。
这个案件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还在于,在因劳动者辞职跳槽引发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照顾到彼此的合理诉求和关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值得有关各方给予更多关注。
本案中,对于一个地处内陆小城的师范院校来说,尽管忻州师院也承认,“在学校的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无法满足所有博士的要求”,但其 “求贤若渴”般引进人才的投入,以及致力于教学教育发展的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呵护。而从长远看,从全局看,随着国家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是大势所趋。这要求每一个用人单位,不但要善于引才,更要善于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在改革“不透明、不公正的制度政策”上,在鼓励支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机制上,多下功夫,多做文章。
劳动关系治理的理想境界是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透过相关报道我们注意到,校方表示理解女博士诉诸法律的行为,“非常珍惜女博士的声誉”,“不希望这件事影响到她的事业发展”,而当事女博士也表示感谢学校的培养和付出,“不希望这件事给学院造成负面影响”。相信,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和协商,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解决问题,或许就不必把解决争议的砝码押到司法的裁决上面。
希望此案有一个令各方都满意的结果。也希望当地工会组织积极介入并切实发挥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