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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于法律规定,一些部门和人员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在执法上也可能受到自身能力的影响,但作为权力部门和人员,“有明文规定不可为”的不为、“有明文规定必须为”的不推卸,当是基本原则。只有心中有这根“弦”,才不会在一些具体的监管问题上屡屡“跑偏”。
据本报6月8日报道, 2014年云南省发改委在对一起价格垄断协议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该省通信管理局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目前,云南省发改委已依法对参与垄断协议的中国移动云南分公司等4家电信运营商罚款共计约1318万元,同时已督促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整改。
组织行业内部单位订立“行业协议”进行垄断经营,过往多见于一些行业协会。不过,在公众的诟病下,这类行为已不多见。如今,个别行业主管部门竟然担起了如此“重任”,公然成为垄断的背后“推手”,其影响和恶劣程度可想而知。尽管当事部门表示不是有意违反相关法律,却摆脱不了权力“越界”的嫌疑。
而事实上,权力“越界”在不少地方和部门都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在市政管理方面表现比较突出,有的在土地出让、环保执法上比较严重。比如污染治理,国家出台的政策不可为不多、不细,但总有一些地方有意无意地越权,给一些污染企业“开绿灯”和“放水”。在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报告中,很容易找到诸如审批不合法、执法不规范这样的内容。
权力“越界”是一个老问题,可谓“顽症”。其本质上是滥用权力、乱作为,破坏性和“杀伤力”较强。主要表现为:一是选择性管理。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权力时有意无意地“优待”一些人、“限制”一些人,并没有做到“一碗水端平”。二是选择性处罚。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不是按照统一规则进行处罚,而是有时处罚重、有时处罚轻,有时不处罚,想处罚时再处罚。如此为之的直接结果是,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了质疑,各种拉关系、“走后门”的不良风气屡禁不绝。
为了防范权力“越界”,有关方面制定了不少法律和规章,也对一些“越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过问责。但是,类似问题时有发生,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权力部门和执法人员并没有将依法办事、谨慎用权内化于心中,而是嘴上说得多,行动做得少;一段时间做得好,一段时间做得差。虽然对于法律规定,一些部门和人员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在执法上也可能受到自身能力的影响,但作为权力部门和人员,“有明文规定不可为”的不为、“有明文规定必须为”的不推卸,当是基本原则。只有心中有这根“弦”,才不会在一些具体的监管问题上屡屡“跑偏”。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已广为公众所知。现在不少行政部门都在制定和发布本单位、本系统的“负面清单”,意在防止权力“越界”,杜绝各种权力过多干涉市场、企业,乱作为的现象。这样的清单很有必要。无论是权力乱作为,还是不作为,根本原因依然在权力行使的任性上。因为一些部门和一些执法人员的任性,才导致了一些法律、规定适用的不公平,执法尺度的不统一。防止权力任性,一方面,是有权者自身理念、观念的转变,另一方面则是外部监督和处罚的加强。两方面都下功夫,类似的问题才会不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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