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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国妇女报》刊载了一篇题为《法律应成为女农民工更有效的维权屏障》,讲述了武汉大学法学院对甘肃省某市女农民工的调研,得出近年来女农民工基本劳动权利的落实有所进步,但远不尽如人意的结论。
虽然只是对甘肃某市一地的女农民工调研,但又反映出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保护女农民工权益有法不依的现状。作为劳动者,女性同男性一样,不只具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同等权益,还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权益,并明确受法律保护。也许法律仍需要健全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但已有的成文法律得以落实却是当务之急。
法律保护女性劳动者,不可能再单列出“女农民工”的条款,因为“农民工”不是法律范畴的词语,这个称谓反映出职工群体中某个群体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通常受到侵权后提出诉求的方式也是专家们津津乐道的“用脚投票”。不过这种“使之闻之”的维权方式,很难让侵权者产生恻隐之心。
农民工之所以依法维权意识薄弱,很大原因是农民与工人的身份合一,却没有发生权益意识上的质变,依然保留遵循乡规民俗式的从众习惯,知道“杀人抵命、欠债还钱”,却不了解作为职工怎么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有些农民工,就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打工看重的是劳动报酬,不在乎有没有劳动合同,结果很多由劳动关系生成的劳动者权益消失于无形。
而女农民工就更不幸。女性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就是相夫教子的角色,在北方乡村,把妻子习惯称为“屋里人”。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大力开展妇女解放运动,宣传妇女能顶半边天。可改革开放后,唯市场论又使女农民工成为弱势农民工中的弱势群体。曾有个县级工会女工部的干部做过一项调查,县域内的民营企业,约定俗成只要女工怀孕就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好一点的企业,允许生育后的女工复工。居然没有女农民工对此提出异议打官司,因为乡俗向来认为生育是自家的事情。城市女性则不同,如果用人单位因女工怀孕生育解除劳动合同,女工知道后诉之公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工会在企业推进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工作中,强调同时要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但只有国有企业和上规模、管理比较规范的民营企业,才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而且即便签订过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民营企业,因女职工多是农民工,有些企业会在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以“放假”方式让女工回家,以没有提供劳动为由不发工资了。
落实保护女职工的法律难,是因为企业受利益驱动而违法或规避法律。完善保护女工的法律,要着眼于弥补用工单位逃避或规避法律的漏洞,并要加大执法的力度。执法者要主动追究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不能仅是改正违法行为就了事,需要有经济处罚,加大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还要强化女职工生育保险,探索对未参保的生育女工,社保机构先行支付生育女工的待遇,再由社保机构向用工单位追缴,以消除企业利益驱动下的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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