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热点聚焦-正文
许斌:“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关乎社会正义
//www.workercn.cn2015-03-24来源: 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更多

  王海是老牌的职业打假人。近日,他对媒体公开,“去年的打假成本在400万左右,总索赔额理论上应该有1000万。”王海承认会向所打假企业索要赔偿,他说,打假与正义没什么关系,其实是一场商业交易,并且是公平交易。(3月23日《新京报》)

  无论王海如何自我评价,置于公共角度,类似行为确实关乎正义。道理非常清晰:类似的人、类似的行为多了,制假卖假的成本就高了,假货就会少得多,消费者也将因此受益。

  曾几何时,官方的态度却是顾忌重重,甚至明文规定不支持职业打假:必须是本人的实际消费行为,才能在证明是买到了假货后给予双倍赔偿。有关部门这么规定必然有其原因。

  当时,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王海等人通过打假获得赔偿,显然将国营、集体企业作为首选。对这种打假行为加以限制,不仅是为了避免给这些企业造成过于严重的损失,更是受“出身论”的影响,认为国营、集体企业的初衷必然是良善的,无论问题多大,也是个人或者偶然因素造成的,不能一棍子打死,更要防止有人趁机闹事或者借此发财。

  凡此种种,在今时今日再予以驳斥似乎意义就不大了。如今,至少在观念层面上,人人平等已深入人心,权利意识也已深入人心。

  当然,应当在观念层面上明确:或许出于不忿,或许出于正义,或许有些人想借此扬名,或许还有些人想借此发财,但典章制度、有关部门不应该追问民众的行为动机,而应该关注他们实际行为的性质。既然在理论层面上,这种行为对社会有益,那么就应该明确其正义属性。

  将理论变成现实,则需要研究、讨论、审定、颁布严谨的法律条文,使打假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般而言,法律法规不应该对打假的范围、规模、时间、地点等予以限制,而应当对赔偿标准、证据保存、诉讼时限以及渠道等予以规范。规范是为了给打假行为提供方便,使打假行为有效避免越界,也是对经营者的一种保护。

  现代社会的公民,必然是敢于较真、乐于较真、精于较真的。如果他们还能从中获益,那真是令人羡慕、意欲仿效的。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获益的同时,整个社会也受益了。胡适说:为你自己争权利,就是为整个国家、民族争权利。在“职业打假”这个较为细微的局部,足以说明一切。(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许斌)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