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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始兴县某制衣公司一名入职9年的保安,今年62岁,6月公司告知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主动离职。这名保安办理了离职手续,以为入职9年,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也应9年,自己再补缴6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他去当地社保部门查询,才知道企业从前年才给他缴养老保险费。他向始兴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企业补缴7年的社保费,但仲裁委以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企业是劳务关系,劳务纠纷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受理他的仲裁申请。他只好向当地工会求救,工会出面与企业沟通调解,争取企业为他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8月11日《南方工报》)
工会调解能否成功暂且不论,但可以看出有关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会日益凸显。而造成职工社保争议凸显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可能来自农民工。一是农民工早已成为产业职工队伍中的新兴大军,他们早先对养老的后顾之忧考虑甚少,自信家里有地心不慌,老了就叶落归根,但实际上真的老了却发现回老家难以颐养天年。二是职工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益,农民工日渐觉悟和临近老年时的生活所迫,自会主张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讨要。
然而从目前来看,虽然法律规定了职工养老保险是职工应享有的权益,但执行过程中却出现偏差。这里有农民工自己的责任,存在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区条块分割的缺陷,使农民工不愿意参加社保。但是,职工社保制度是由政府机构负责监察并管理,强制企业执行的,所以后知后觉的农民工主张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是合理合法的。不过,现实是当职工主张社保权益时,往往会遭遇法律和行政法规“打架”的阻击。
比如,《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可政府部门有个规定,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规定上讲不能参加职工社保,又怎么去缴职工社保费?因此,社保机构可以拒绝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续缴社保费,又可以允许补缴,两个不同的态度都是“依法行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四款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社会保险争议”。现实却是有些地方的劳动仲裁规定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认为社保机构是政府机构,所产生的争议应是行政争议。有些地方法院也有规定,不受理社会保险的争议案件,但可以受理因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负有弥补劳动者损失责任的诉讼。因此,就出现一奇怪的现象,无论劳动仲裁还是法院,都有支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请求的案例,同时又有不受理社保争议的案例。
还有劳动者主张社保权益的时效性问题,因为社保权益受伤害多是连续侵权,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通常职工并不知情,所以“知道”和“应当知道”侵权之日的确定也成了问题。
对职工社保争议的解决途径、举措需要规范统一起来,应有利于劳动者有渠道依法维护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乃至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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