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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老师受聘北京一所公办学校,因表现优秀受到学校赏识。2013年年初,因家庭生活需要,程老师决定换个离家近些的学校上班,以便接送上幼儿园的3岁女儿。她向学校提出工作调动,学校没有答应。2013年11月,程老师执意要走,再次提出工作调动,学校让她支付10万元违约金才同意放人。经过10多次协商,程老师缴纳了1.5万元违约金,办理了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手续。事后,程老师查看了《劳动合同法》,认为学校收取违约金不合法,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超过60日的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后经工会调解员解释,程老师才明白,她和学校是人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她把法律的适用张冠李戴了。(4月15日《劳动午报》)
虽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和人事争议都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的纠纷,处理争议的方式程序一样,但一个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个是按《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一年,而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60天。《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违约金有严格限制,而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是单位说了算。因此,职工从事业单位跳槽,不得不慎重,假如聘用合同里有“天价”违约金,就会让“说走就走”变得如同割肉。而且事业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合同终止不再续订或解除合同,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国家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人员已享受到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保障,不会因为争议再去加重单位的负担。只是在改革中,因机关或事业单位聘用的所谓“临时工”日益增多,出现了争议就会出现处理争议时的混乱。比如郑州有个街道办,曾有过一位招聘的非在编人员,因没有医保和公积金,也没有一年多出一个月的工资年终奖励,就申请仲裁诉求权益,但立马被街道办事处解聘了。若按劳动争议处理,这位受聘员工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并得到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赔偿,可按人事争议处理,她的诉求要得到支持会大费周折。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个“约定俗成”,对公务机关或事业单位出现的职工和单位的争议,非在编人员按劳动争议处理,在编人员按人事争议处理,同样的争议却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事业单位改革在进行中,相当多的事业单位改革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对争议的处理却仍是两个标准,常让事业单位的职工找不着南北。从改革的角度看,法治的统一,更容易让人感到公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若能实现并轨,则能保障职工权益公平,当然这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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